聚焦3.15丨以案说险:防范销售误导,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益
发布时间:2023-03-13

典型案例

       在外务工的周先生,回到老家之后打算将辛苦工作一年积攒下来的积蓄购买一款合适的理财产品。在朋友的推荐下,周先生办理了一款十年定期的“理财产品”。朋友声称只要一次性交费3万元且满十年,就能将钱连本带息的取出来且利率远高于普通的十年期定期存款。然而,在交费五年后周先生却被告知他购买的其实是一款保险产品,并且只有在身故或者全残时才会得到赔付。感觉上当受骗的周先生随即拨打了投诉电话。

 

案例分析

       保险销售误导是指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的方式,对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保险销售误导形式多种多样,包括隐瞒、混淆产品信息、暗藏搭售、夸大保险责任、承诺保证收益等。

       上述案例中周先生的经历正是属于销售误导的情形。销售人员在介绍保险产品时着重强调了其理财的性质,而刻意忽略了保险产品保障的主要功能及限制,致使消费者误以为自己购买的是理财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风险提示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聚焦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八项基本权益,提出了系列禁止行为。

       一、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

       二、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不得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三、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得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本机构义务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不得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不得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

       四、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的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

       五、保障消费者依法求偿权: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六、保障消费者受教育权: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

       七、保障消费者受尊重权:不得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消费者拒收或者退订的营销信息,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在催收过程中,不得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不得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施催收。

       八、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通过线上渠道使用格式条款获取个人信息授权的,不得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超出自身职责和权限非法处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消费者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