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风险提示
CONSUMER RISK TIPS近期,有不法分子冒充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打着“P2P清退回款”“消除不良征信”“受理投诉”等旗号实施诈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提示,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警惕,增强反诈意识和识别能力,保护好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
冒充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诈骗的手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手法一:伪造金融监管部门文件实施诈骗。不法分子冒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名义,通过电话短信、快递信函、互联网等渠道,发布“P2P出借人风险专项清退通知”“金融平台清退通知”等虚假信息,引诱投资人通过所谓“官方回款渠道”进行“清退登记”。投资人注册登记后,不法分子再以需要缴纳保证金等作为回款条件,诈骗投资人钱财。
手法二:假冒金融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实施诈骗。消费者在非官方渠道投诉后,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消费者手机号码、投诉内容等信息,以“解决投诉”“理赔退费”等为由联系消费者,诱导其点击“XX监管部门在线理赔中心”等虚假链接或者利用视频会议软件创建所谓“XX监管部门会议室”,诱骗登录并开启屏幕共享,从而骗取银行卡号、网银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盗取消费者资金。
手法三:冒充金融监管人员以“消除征信不良记录”实施诈骗。不法分子假冒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非法收集的银行卡号、贷款额度等个人信息,通过电话、社交软件等联系消费者并骗取信任,谎称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互联网贷款等借贷产品时产生逾期记录,将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如要“修复征信”,需向指定的“专用账户”转入资金进行“信用佐证”,并称该笔款项随后将予退回。一旦消费者信以为真操作转账,不法分子迅速转移资金并藏匿。
以上诈骗手法均为非法冒用金融监管部门名义,利用部分金融消费者急于解困、挽回损失、自证清白等心理特点进行诈骗。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示:
一、金融监管部门不直接办理金融业务,也不会与消费者有任何资金往来。金融监管部门从未设立或者授权设立P2P、投资理财等“回款渠道”,不会通过QQ群、微信群、交易平台等面向社会公众开展资金清退工作。请消费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二、选择正规机构的合法金融服务。消费者如果有借款、理财、保险等金融需求,应通过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机构获取金融服务。切勿盲目相信陌生来电、短信、广告传单、社交媒体等非正规途径推销的“低息快捷”“免抵押担保”贷款业务及“保本高收益”理财产品等。
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谨防信息泄露。对于不明来源的“内部消息”以及非官方渠道发布传播的信息,消费者要仔细辨识,妥善保管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及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点击不明链接或者下载不明APP,不与陌生人共享屏幕,审慎对外提供个人信息,避免因信息泄露造成财产损失。
四、通过官方渠道合法合理维权。因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问题与金融机构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优先选择金融机构公布的官方投诉受理渠道进行处理;未达成一致的,可向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切勿随意点击或者打开陌生人发送的所谓“官方投诉链接”。
五、发现犯罪线索或者遭遇损失及时报案。一旦遭遇诈骗或者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消费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反映有关情况,不可轻信网络上自称“网警”“黑客”等组织或者人员,避免再次受骗。同时,注意留存证据,积极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尽力挽回损失。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链接网址: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17140&itemId=915&generaltype=0
案例:王女士因资金周转需要,在同事的介绍下认识了自称为贷款中介员工的张某。张某声称其在银行内部有关系,可不看征信迅速放款10—20万元,且贷款利率低。张某见王女士有所心动,遂向其推荐了一款年化利率8%的贷款产品。出于谨慎考虑,王女士未立即同意办理,经详细了解后发现,办理该项业务还需额外向张某所在贷款中介公司支付息费、担保费、服务费等金额共计7000余元,最终实际利率远高于宣传利率。
对此,上海银保监局提示您:
一、识别套路,谨防陷入不法贷款中介陷阱
近年来,随着消费观念的转变,“超前消费模式”大踏步地走进了大众生活,尤其受到了年轻人的青睐。支持借款人购物、旅游、教育、留学、买车等消费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不仅使用灵活且办理手续简单,极大程度满足了消费者的“超前消费”需求。但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种类繁多,消费者在申贷过程中可能无法快速准确挑选出最合适的产品。这种情况下,不法贷款中介便“有机可趁”。以下陷阱套路需警惕。
一是部分不法贷款中介会以“在银行内部有关系”“走内部审批流程”等幌子,诱骗消费者通过其办理贷款。这些“内部操作”表面上看似迅速高效,实则与银行并无关联,是中介为诱骗借款人进行的虚假宣传。广大金融消费者切记擦亮双眼,坚决做到不盲听、不盲信、不盲从,谨防受骗。
二是部分不法贷款中介会以“秒放款、低利息、无抵押、高额度”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办理贷款。表面上看似“优惠便捷”,但中介从中谋取的中介服务费、高额担保费用等,可能会导致实际综合利率远超贷款产品对外宣传利率。
三是有些不法贷款中介为谋取高额费用,会不顾消费者实际还款能力,怂恿消费者从各类网络借款平台申请贷款,表面上看似“贴心服务”,实则只为快速敛财。消费者一定要“量力而行”,树立“用之有节”的消费观念,慎重对待、适度使用借贷产品,切莫盲目消费、跟风消费。否则一旦出现信用危机,不仅个人征信会受影响,还会使自己未来生活陷入泥潭。
二、掌握“三招”,有效保障自身金融权益
不法贷款中介为谋取非法利益,往往会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害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有个人贷款需求的消费者们应坚持做到以下“三要”:一要充分了解意向贷款产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全面掌握贷款条件、还款方式及要求、综合息费成本等,并结合个人的资金资产情况、收入结构、负债能力以及个人职业规划等各种因素,审慎选择合适的贷款产品;二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办理贷款申请和还贷业务,坚守合法合规底线,勿抱侥幸心理,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三要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不法分子的不实宣传,坚决抵制扰乱金融秩序行为,共同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链接网址:http://www.cbirc.gov.cn/branch/shanghai/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101348&itemId=998
案例:某日,持卡人李某在某自媒体平台根据广告提示信息联系到代理中介张某。张某得知李某希望与银行进行协商还款,即以可申请“全额退息”为由,诱导李某缴纳六千余元代理费。随后,张某致电银行并提供了其个人为李某伪造的贫困证明。在审核过程中,银行发现张某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落款公章存在虚假嫌疑,遂将该情况反馈至公安机关。公安排查发现,张某存在伪造人民政府公章及机关事业单位行政印章的违法行为,将其抓获。而持卡人李某不仅面临代理费无法追回和信息外泄等风险,还因未能及时还款被如实记录了征信,可谓钱财和信用“两空”。
对此,上海银保监局提醒您:“信息外泄要警惕,虚假广告勿轻信。诈骗手法要识别,正确维权莫丢弃。”
一、信息外泄要警惕
不法代理中介取得消费者委托后,通常会以方便投诉为由,索取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通讯地址、银行卡账户等敏感信息。不法中介组织游走于法律边缘,不会对其所收集的消费者敏感信息进行安全、有效地保存,部分不法代理中介甚至擅自恶意倒卖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消费者信息办理小额贷款等。消费者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和金融信息,切勿将身份证、银行卡等单证转交他人。
二、虚假广告勿轻信
部分不法代理中介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冒充律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财务规划师等专业人士,通过各种渠道和平台发布“专业退费”“征信洗白”“解决债务”等虚假广告,编造虚假成功案例夸大宣传,引诱消费者联系代理机构而非金融机构,从而收取代理费、咨询费等。消费者在接收此类信息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代理维权”的诱导,有效甄别虚假信息。
三、诈骗手法要识别
部分不法代理中介为牟利,伪造公文、印章或教唆消费者提供各类虚假材料,可能使得消费者面临法律风险。还有部分不法代理中介在收取定金后,以各种理由推迟、拒绝提供“服务”,其目的只是为了占有钱财,此种行为可能涉嫌诈骗,消费者对此需高度警惕,明辨是非。
四、正确维权莫丢弃
金融消费者应合理规划收支,量入为出,强化风险意识,提前了解自身责任与义务,切勿参与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更不应听信“专业维权”的误导。广大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维权意识,理性维护自身权益。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应优先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协商沟通,主动说明真实情况及合理诉求;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专门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依规求偿;如发现财产、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受到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链接网址:http://www.cbirc.gov.cn/branch/shanghai/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101346&itemId=998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代理退保”“以房养老”“投资理财”等方式“套路”诈骗消费者,尤其令老年人“防不胜防”,严重侵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3年第1期风险提示,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三类养老诈骗陷阱。
案例一:“代理退保”陷阱
不法分子非法获取保单信息后,通过诋毁保险产品、承诺更高收益等手段,鼓动老年人退保并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待老年人陷入圈套后,不法分子不仅收取高额“代理维权”手续费,甚至侵占老年人的退保资金。
案例二:“以房养老”陷阱
不法分子打着“以房养老”旗号,诱骗老年人抵押房产购买所谓“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实际上是以老年人房产办理抵押借款,获取资金后被不法分子挪作他用甚至挥霍。一旦资金链断裂,老年人不仅无法收回本金、获得收益,还将面临房产被强制拍卖的风险。
案例三:“投资理财”陷阱
不法分子打着“国家扶持”“政策补贴”旗号,通过虚构投资理财项目或夸大投资收益,以“低风险、高回报”为噱头进行诈骗。不法分子首先鼓动老年人“小额投资”,然后按时“高额返利”,进而诱使老年人追加投资金额,一旦收到大额资金便卷款跑路。
针对以上骗取老年人养老钱的三类陷阱,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老年消费者:
一、不信“偏门”不贪“小利”,提高警惕防诈骗。一方面不信“偏门”,办理各类金融业务一定要通过正规机构和渠道;不贪“小利”,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另一方面多了解金融常识,从正规渠道了解金融产品和办理流程,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二、老年人不要被“保本高息”“保证收益”等说辞迷惑。正规的“以房养老”是国家施行的“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具体来说,就是拥有房屋完全合法产权的老年人将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保险公司)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不法分子宣称的“以房养老”只是假借国家政策之名行诈骗钱财之实,老年人要从正规途径了解以房养老政策,千万不要被“保本高息”“保证收益”等说辞迷惑,避免落入陷阱。
三、投资理财要选择正规机构和渠道。老年人要增强理性投资理财观念,谨记“投资有风险”,警惕各类标榜“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理财项目,切勿受“高收益”诱惑冲动投资。投资理财要选择正规机构和渠道,并对投资项目多方查证,谨慎对待。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链接网址: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03021&itemId=915&generaltype=0
近期,北京银保监局发现部分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公文、身份证件、工作证件等方式冒用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名义,号称建立官方回款渠道,诱导网贷平台出借人加入QQ群、微信群并缴纳“所得税”实施诈骗。针对相关情况,北京银保监局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北京银保监局从未设立或授权设立任何形式的网贷平台出借人受邀通道;北京银保监局工作人员不会以任何形式参与网贷平台的“清退工作”。所有冒用北京银保监局及工作人员名义开展所谓网贷平台“清退工作”“本息补偿服务”的行为均系诈骗。
二、北京银保监局及工作人员不会以任何形式向群众索取费用或要求缴纳“所得税”。
如有以北京银保监局名义,或自称北京银保监局工作人员联系群众,要求转账、汇款时,请广大群众保持高度警惕。
三、请广大群众认真保护个人信息,切勿轻易泄露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并不要随意点击或扫描来源不明的链接或二维码。
四、广大群众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向我局反映核实,联系电话:010-66021378(工作日9:00-11:30;13:00-17:00)。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链接网址: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104174&itemId=1850
近年来,市场上不时出现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情况,混淆消费者视听。2022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银行”字样的使用,防范相关金融风险。北京银保监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树立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警惕和防范不法机构违法使用“银行”字样风险。
识风险。未经批准使用“银行”字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法律规定。《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国际金融组织、中央银行、多边开发机构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或者以可能误导公众的方式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情形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全称、简称;商标名称;产品、业务和服务名称;互联网网站名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名称等。
慎判断。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可在银保监会官方网站查询。如遇陌生的金融机构,消费者可以登录银保监会许可证信息查询网站(https://xkz.cbirc.gov.cn/)查询相应的金融机构设立许可信息,还可以通过查验“企业营业执照”证书、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审慎判断有关单位是否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资格。
懂防范。消费者要树立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注意警惕和防范不法机构违法使用“银行”字样、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对于利用含有“银行”字样的商标或预核准名称开展金融相关业务宣传的单位、个人,消费者应当高度警惕,特别要警惕机构以注册资金未到位、金融许可证正在办理等为理由掩盖其未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若发现有单位或个人从事非法集资、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千万不要参与不法机构的非法活动,否则受到的损失将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链接网址: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100217&itemId=1850
典型“陷阱”一:“代办保险、代理退保”骗局
“代办保险”骗局:不法分子利用部分老年人对养老保险需求较大,但又不了解保险政策、不清楚办理程序的特点,谎称在社保局有“特殊渠道”,可通过一次性补缴享受养老退休金,或通过挂靠公司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年龄等方式为未参保人员补缴、代缴社会养老保险。老年人一旦支付大额款项,不法分子便音讯全无。
“代理退保”骗局:不法分子通过不法手段获得保单信息后联系老年人,通过诋毁保险公司产品、承诺更高收益,诱骗老年人退保,先收取高额手续费,待退保后再推荐老年人购买“其他理财产品”,最后人走楼空。
北京银保监局提醒老年消费者:保险政策要了解,退保投资要防骗。一是不信“偏门”,办理各类保险业务一定去正规机构;二是不贪“小利”,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三是多学习金融知识,了解金融产品的特征、办理流程以及金融常识,有效增强自身风险识别能力。
典型“陷阱”二:“黑中介贷款”骗局
不法分子通过非法“小广告”,声称可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或个人信用贷款,一旦老年人与其联系,不法分子即以“手续费”“中介费”“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要求老年人连续转款。有的不法分子还以需要老年人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为由,要求老年人先往骗子账户内存钱。
北京银保监局提醒老年消费者:想要贷款或信用卡,正规渠道去办理。老年人若确有相关需求,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正规渠道申请个人贷款或获取信用卡额度,可通过拨打金融机构官方客服电话、前往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使用金融机构官方手机APP等多种渠道进行咨询办理。金融机构有严格的授信条件和审批手续,不会通过非正规途径办理业务。
典型“陷阱”三:“以房养老”骗局
不法分子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诱使老年人抵押房产以获得资金,再用所获资金购买所谓“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这种“抵押-借贷-理财”的方式操作流程繁、参与主体杂、投资风险高,老年人往往难以看清其中套路与风险。不法分子便利用这一点,以老年人房产办理抵押借款,再将资金盗取使用乃至挥霍一空。一旦资金链断裂,老年人不仅无法获取收益、收回本金,还可能面临房产被强制拍卖的风险。
北京银保监局提醒老年消费者:赚钱买房多年功,抵押诈骗钱房空。正规的“以房养老”是指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即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而不法分子所宣称的“以房养老”与国家试行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完全无关,只是假借国家政策名义为非法集资活动造势宣传,根本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而往往是“以新还旧”的庞氏骗局。
典型“陷阱”四:“投资理财”骗局
不法分子打着“国家扶持”“政策补贴”等旗号,通过虚构投资理财项目、夸大投资收益,以“低风险、高回报”为噱头诱骗老年人投资。不法分子往往先让老年人“小额投资”,然后按时“高额返利”,进而引导老年人追加投资金额。一旦老年人大额投入,不法分子便消失不见。
北京银保监局提醒老年消费者:投资理财“高收益”,血本无归是结局。要树立理性投资理财观念,谨记投资是有风险的,警惕各类标榜“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理财项目,切莫受高收益诱惑而冲动投资。投资理财首先要选择正规机构和正规渠道,其次要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了解,多方查证,谨慎对待。要多与家人商量,对投资活动的真伪、合法性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判断,以防被不法分子蒙骗。
典型“陷阱”五:“收藏投资”骗局
不法分子常用“限量发行”“高额回报”“绝世珍藏”等宣传语,吸引老年人投资一些所谓“收藏品”,并许诺在短期内会帮助老年人将“收藏品”进行拍卖以实现“收益翻番”,继而索要“展览费”“评估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其所谓的“收藏品”只是一些外表华美的工艺品或翻版印制的纪念钞,均不具备所宣称的高价值,也难以再次出售回本。
北京银保监局提醒老年消费者:收藏投资门槛高,小心骗子设圈套。涉及收藏投资,如果推销者声称“藏品回购、短时间内升值、帮助出售变现”等,基本可以断定对方是骗子。真正的收藏品投资“门槛”较高,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收藏知识,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典型“陷阱”六:“养生保健”骗局
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怕生病”和迷信“专家教授”的心态,通过冒充专家身份,博取老年人信任。受骗的老年人往往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选择花小钱信任所谓“专家”的“良药”,在犯罪分子轮番“免费用药”等利益诱惑下,一步步陷入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骗局中,最终蒙受损失。
北京银保监局提醒老年消费者:保健偏方勿轻信,看病首选去医院。不迷信“偏方”,不轻信所谓“专家”。身体不适要去正规医院治疗,如确需购买保健品,要多与子女商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链接网址: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100070&itemId=1850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北京银保监局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八项权益要记牢,美好生活有护航。
一、虚假宣传都别信,风险提示要看清——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金融产品或所接受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其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有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能及时准确地获取产品服务信息。
二、强买强卖后果糟,自主选择请记牢——自主选择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权利,可以自主选择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品种或者金融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金融产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金融服务。金融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要进行充分地比较、鉴别和挑选,有效维护自身的自主选择权。
三、办理业务享平等,公平交易是正道——公平交易权
金融消费者在银行保险机构办理业务时享有公正、平等交易的权利。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权要求质量保障、定价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银行保险机构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金融消费千万种,财产安全很重要——财产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资金安全提供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资金不得被银行保险机构挪用、占用。
五、合理投诉效率高,依法求偿有成效——依法求偿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在合同免责范围外负有责任的,金融消费者享有向银行保险机构要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更不得无理拒赔。
六、金融素养是块宝,接受教育早起跑——受教育权
金融消费者有接受金融消费知识教育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如何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进行维权等专业知识教育。金融消费者有权参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有权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学习金融常识、了解金融风险,提升自身金融素养。
七、差别对待惹人恼,充分尊重不可少——受尊重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享有不被歧视性差别对待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银行保险机构多样化、便民化的金融服务。
八、个人资料不外传,信息安全保障好——信息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对其基本信息与财务信息享有不被银行保险机构非相关人员知悉、不被非法定机构和任何单位与个人查询或传播的权利。金融消费者不同意授权信息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链接网址: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099978&itemId=1850
新市民作为城市发展进程中的“新鲜血液”,已成为城市发展的新希望、社会消费的生力军、金融服务的新蓝海。为帮助广大新市民朋友树立理性金融消费理念,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北京银保监局特别送上一份金融消费锦囊:
一、理性消费不乱贷,防止过度负债
消费者要树立理性借贷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弘扬勤俭节约美德,科学安排生活支出,根据自身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做好收支筹划,量入为出、理性消费。要合理合规使用信用卡、小额贷款等消费信贷服务,充分了解分期业务手续费、贷款产品年化利率、实际费用等综合借贷成本,在不超出个人和家庭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消费信贷产品的消费支持作用。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过度借贷,否则可能使个人甚至整个家庭陷入债务困境。
二、合理借贷要正规,远离信贷陷阱
消费者要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合理利用借贷产品,不要过度依赖借贷消费,更不要“以贷养贷”“多头借贷”。若确有贷款需求,消费者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正规渠道申请贷款,可通过拨打金融机构官方客服电话、前往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使用金融机构官方手机APP等多种渠道进行咨询办理。切记远离“套路贷”“砍头息”等不良网络贷款,高度警惕不法分子的诈骗诱饵,尤其要警惕一些不良机构或平台在营销过程中混淆概念,以“免息”“零首付”等说辞隐瞒实际息费成本的行为。
三、个人信息不外泄,做好信息保护
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不设置过于简单的银行账号密码,签订合同、风险须知等重要文件时谨记“三不”,即不签“空白合同”、不给随意授权、不能“一勾到底”。特别是对于身份证、银行卡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重要信息,绝对不可随意提供,以防个人信息被冒用、滥用或非法使用。对陌生号码、陌生链接、陌生账号要提高警惕,做到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若发现疑似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维护权益要理智,识破“代理维权”幌子
消费者在购买金融机构产品或享受服务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可以选择向金融机构或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确有需要,还可按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诉讼至人民法院。切勿轻信社会上“代理退保”“代理维权”“挂账停息”“征信修复”等宣传广告,不要把个人信息轻易提供给“代理维权机构”,更不要参与编造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等“恶意”投诉行为,以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和财产损失。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链接网址: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099976&itemId=1850
尊敬的客户:
为保证客户权益,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警惕、辨别真伪,远离非法金融活动,谨防上当受骗,我司郑重声明:
一、小康人寿唯一官方服务热线:400-815-6688
二、小康人寿官方网站:https://www.livit-life.com/
三、小康人寿官方微信公众号:小康人寿(微信号:livitlife)
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我司许可,不得以小康人寿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客户如发现仿冒小康人寿网站、微信、客服热线等非法活动线索,请及时向我司举报。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我司官方客服热线400-815-6688进行咨询、核实。
小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0月28日
近期,有消费者反映,某些保险销售人员为提高销售业绩,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与实际不符或让人误解的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存在套路营销、诱导消费、强制搭售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5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保险销售误导行为。
保险销售误导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的方式,对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销售误导行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利。
表现一:隐瞒、混淆产品信息误导消费者。故意隐瞒保险产品属性,将具有相近保险责任的产品进行混淆,或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比如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容易引发理赔争议或退保纠纷。
表现二:暗藏搭售误导消费者。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个别销售人员为提高销售业绩,以折扣优惠、公司规定、核保政策为由,变相误导消费者盲目投保高保额产品。也有部分网页、APP操作页面,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捆绑搭售,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非必要的产品或服务等,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表现三:夸大保险责任或承诺保证收益误导消费者。在保险产品营销过程中,个别销售人员介绍保险责任时断章取义、避重就轻,夸大保险责任范围,弱化保险责任免除等关键信息。比如向投保人口头承诺“什么都能赔”,故意曲解保障范围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理赔埋下隐患;或在销售分红险、投资连结险、万能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只强调“高收益”而不展示不利信息、承诺保证收益等虚假宣传行为。
针对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力度,联动相关单位齐抓共管,有力整治突破道德底线、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同时,中国银保监会消保局提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盲目跟风、不随意委托、不轻信“代理退保”“代理维权”,谨防销售误导风险。
一、不盲目跟风,确认保险合同内容后再投保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范围以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为准,建议消费者根据自身保险需求,认真了解拟购买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保障范围、除外责任、保费、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条件等,选择最适合自己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的保险产品。注意防范营销过程中混淆、模糊、夸大保险责任等风险。此外,在投保时,无论是线下投保或是线上投保,缴费前一定要仔细核对投保险种,在了解合同重要条款后再投保。
二、不随意委托,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消费者在选择和购买保险产品时,不要随意委托他人办理投保,不要随意签字授权,注意保管好重要证件、账号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线上、线下投保务必做到本人确认,谨慎对待签字、授权、付费等重要环节,确保自己了解所签署或授权的协议内容。
三、不轻信“代理退保”“代理维权”,选择合法合理途径维权
如您对保险产品或服务有异议,或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存在纠纷等,要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投诉,或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等虚假承诺,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不法行为。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链接网址: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71136&itemId=915
近些年,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为消费者“维权”的旗号,专门办理所谓“代理退保”业务,实则以“维权”之名骗取消费者资金,有些甚至已形成“代理退保”的隐蔽“黑色产业链”,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北京银保监局提示广大消费者:擦亮慧眼,识破骗局,警惕非法“代理退保”套路。
套路一:假冒身份、虚假宣传
非法“代理退保”组织或个人冒充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利用QQ群、微信群、朋友圈、短视频、网络论坛、电商平台等渠道进行虚假宣传。
套路二:谎言欺骗、怂恿退保
谎称消费者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存在欺诈,多名消费者已经投诉”,或欺骗消费者“继续持有保单将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怂恿消费者进行退保。
套路三:诱导代理、非法牟利
谎称可以为消费者办理“全额退保”,诱导消费者签署代理退保服务协议,甚至以扣留保单、身份证件等手段对消费者加以控制,牟取高额的“代理退保”咨询费、手续费。
套路四:伪造证据、要挟退保
唆使消费者无视合同约定,怂恿或替代消费者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等方式诱骗销售人员回复,进行虚假取证;或者通过伪造微信聊天记录、捏造违规销售的虚假事实,以要挟保险公司全额退保。
套路五:切断联系、反复施压
切断消费者正常维权通道,阻止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监管部门的有效联系,怂恿或替代消费者采取缠访闹访等过激行为。以维权举报为名,煽动消费者通过多次、反复向监管部门恶意投诉等方式向保险公司施压。
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您:非法“代理退保”存在三大风险
风险一:资金受骗受损。不法分子要求消费者支付高额手续费或缴纳定金,退保后诱导消费者“退旧投新”,购买所谓“高收益”产品以赚取佣金,同时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诱导消费者参与非法集资。消费者一旦受骗,可能面临损失难以挽回的风险。
风险二:丧失保险保障。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被挑唆、怂恿终止正常的保险合同,会丧失原有的风险保障。如后续再次投保,由于年龄、健康状况的变化,可能面临重新计算等待期、保费上涨甚至被拒保等风险。
风险三:个人信息泄露。消费者被不法分子要求提供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家庭住址、金融账户、保险合同等敏感信息,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部分“代理退保”团伙甚至擅自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办理小额贷款、申请信用卡等,恶意透支消费者个人信用。一旦消费者想终止代理退保协议,还可能遭到骚扰、恐吓。
北京银保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非法“代理退保”要当心,理性维权要牢记
一是了解保险,理性购买、谨慎退保。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消费者应当在掌握保险常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或服务。在购买保险产品前,应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障功能、除外责任、退保损失等重要产品信息。
二是认清资质,正规渠道办理保险业务。根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的机构,才能经营保险业务。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或办理保险业务时,应选择正规持牌保险公司、正规销售渠道和正规从业人员。市场上一些机构虽然冠有“XX保险经纪”“XX保险代理”等名号,但实际并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不具备合法的保险中介资格。消费者应警惕此类机构,并可通过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在线服务”栏目查询确认保险机构资质。
三是理性维权,拒绝非法“代理退保”行为。消费者要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购买保险产品或享受保险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投诉,主张民事权益;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可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通过投诉、调解仍不能解决民事纠纷的,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谨慎办理退保,远离非法“代理退保”,勿受“退旧保新”“高收益”等虚假承诺诱导,不要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等违法行为。
四是保护隐私,防止个人信息外泄。消费者应注重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保护好个人金融信息和家庭信息,避免信息外泄、信息盗用给自身资金安全埋下风险隐患。如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链接网址: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072484&itemId=1850
近年来,多品种、多元化的金融贷款业务蓬勃发展,特别是各类个人贷款,有效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金融需求,提升了生活品质。但相关风险也不容忽视,若不注意,可能会给个人甚至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此,北京银保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谨记“五要”“五不要”,个人贷款助力美好生活。
一要树立正确借贷观念。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借贷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养成理性消费习惯,弘扬勤俭节约美德,科学安排生活支出,做好开源节流、量入为出。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不要过度依赖借贷消费。要明确自身贷款需求,根据需求确定是否需要贷款以及需要何种贷款。
二要选择正规贷款途径。若确有贷款需求,消费者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正规渠道申请贷款,可通过拨打金融机构官方客服电话、前往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手机APP申请等多种渠道进行咨询办理。消费者应认真做好事前咨询,全面、如实向金融机构提供材料,客观评估自身资信状况,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及未来收入预期确定想申请的贷款额度及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金额以不超过收入的50%为宜。
三要了解借款合同约定。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借款合同条款,明晰自身权责义务,重点关注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时间、还款方式、提前还款约定、逾期还款影响等要素,尤其是合同中重点提示的部分,谨防隐形成本,确保在签署合同前充分知悉并理解有关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纠纷。严格遵守借款合同中关于贷款用途的约定,如实告知贷款真实用途,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有意向购买贷款保证保险的消费者,一定要充分了解贷款保证保险产品的功能和特点,认真阅读贷款合同和保险合同条款,关注相关费用并了解逾期后保险公司代偿贷款、追偿欠款、上报征信等情况。
四要按时归还合同借款。借款人应遵守借款合同约定,珍惜自己的“信用名片”,按时履约还款付息,在还款日前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还款账户,避免因还款日未能及时足额还款产生逾期信息,而被金融机构按规定上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而影响借款人的个人征信记录,对其未来的贷款、出行和就业等产生不良影响。
五要理性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如因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产生纠纷,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应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可以及时向金融机构投诉,或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如果发现存在捆绑销售、收取不合理高额服务费、违规催收贷款等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书面举报。
一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消费者应树立理性借贷消费观念,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量力而行、理性借贷;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过度借贷,否则可能会使个人甚至家庭陷入困境;更不要选择“以贷养贷”“多头借贷”,避免因无力偿还而导致债台高筑。
二不要听信不法中介虚假宣传。一些不法中介宣称有内部渠道和专业手法可以降低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度或加快放款速度,通过虚假营销宣传、伪造申贷材料、捆绑销售保险、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展业、借机牟利,不但人为抬高了融资成本,而且可能将获取的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用途,有的甚至涉嫌“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潜藏极大的风险隐患。
三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消费者不要轻易将本人身份信息和借款合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委托他人代办贷款相关业务,避免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而遭受经济损失。应妥善保管好银行卡、银行密码、短信验证码、身份证信息、银行账号等个人重要信息。
四不要随意给陌生人转账汇款。仔细甄别以各种理由要求缴纳保证金、承诺金等费用的情况,切勿盲目按照陌生人的指示进行转账汇款等操作。对于自称公检法机关电话,以各种理由要求借款人提款,并将贷款资金转入所谓“安全账户”“审查账户”的,均为冒充公检法诈骗,切勿相信。
五不要轻信洗白个人征信。不要轻信不法分子所谓的花钱就能洗白个人征信的骗局。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都无权随意更改、删除信用报告中正确展示的信用信息。如消费者认为信用报告上的个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可以向金融机构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对于不良征信记录,则会在还清全部逾期欠款及罚息的5年后自动消除。发现征信有不良记录时,应尽快还款,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才是正确之道。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链接网址: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070910&itemId=1850
北京银保监局提示广大保险消费者,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购买保险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可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iir.circ.gov.cn)查询核验相关机构的经营资格。保险公司也应当审慎选择合作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活动。
一、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资格网上查询方式
(一)查询路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资格可由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为http://iir.circ.gov.cn。该网址也可由中国银保监会官网的“在线服务”—“中介机构查询”界面进入。
(二)查询方法。
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查询”界面按要求输入机构名称或机构编码即可查询机构资格。
二、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息提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
提示信息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仍未取得监管部门经营保险专业代理业务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的法人机构名称。
二是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仍未在监管部门完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的法人机构名称。
三是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仍未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并按规定进行公开披露的分支机构名称。
信息提示内容详见附表《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息提示》。
说明:因统计口径和时点差异,附表信息可能不完整或发生更新变化。实时完整信息请查询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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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是现代社会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金融市场繁荣和人们风险意识增强,保险产品与个人、社会愈加息息相关。为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预防销售误导虚假宣传等风险,减少保险消费纠纷隐患,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理性投保意识,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3期风险提示:提醒金融消费者掌握理性投保的五个注意要点,增强个人合法权益保护意识。
一注意:选择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
购买保险第一步,就是要认清保险机构资质。消费者应从持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或在保险机构办理有效执业登记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可登录银保监会官网-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查询。要特别注意的是:以“xx互助”“xx联盟”“xx统筹”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推出的互助活动,不是保险或互助保险,不要与商业保险混淆。如有互助计划、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等以互助保险名义或保险名义进行宣传,属于误导公众,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部分经营组织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二注意: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条款,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均以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为准,消费者应当清楚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保什么、不保什么、保费缴纳、保险金如何赔偿等,切勿“望文生义”“一勾到底”或是随意跟风购买,注意防范营销过程中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夸大保险责任、虚假宣传等风险。在投保过程中,无论是线下购买或是在互联网平台购买,消费者均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特别提示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犹豫期、退保损失、风险告知等合同重要条款应明确理解后再签字,以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三注意:积极配合可回溯、“双录”、回访等环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出台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金融机构销售“双录”等规定。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向投保人确认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可回溯、“双录”、回访等规定是对保险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的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销售过程中的合同内容说明、免责条款提示、风险告知等义务,也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消费者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告知、如实答复回访问题,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
四注意: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不被“高收益”误导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储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储蓄功能侧重不同,此类产品具有保单利益不确定等特征,但本质上仍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消费者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也不应轻信只强调“高收益”而不展示不利信息、承诺保证收益等不实宣传行为。此外,保障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均设有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保单工本费以外,将退还全部保费。
五注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等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消费者应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投诉,或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如果涉及要求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
消费者要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等虚假承诺,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不法行为。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链接网址: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48859&itemId=4100
近期,我会监测到有不法网站假冒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发布带有“银保监会认证”“中国银保监会”等不实信息内容,并以“官方回款”“清退回款”等名义实施诈骗。上述诈骗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监管机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4期风险提示,提示金融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如发现此类涉嫌诈骗犯罪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案或反映。
一、中国银保监会从未设立或授权设立所谓回款渠道,一旦发现此类情况,请立即报案或反映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未设立或授权设立任何“官方回款”“清退回款”等渠道。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各银保监局作为中国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金融监管机构职责,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会向消费者收取任何名目费用。
若有以“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会认证”等名义,或自称中国银保监会、某银保监局的工作人员联系消费者,假借监管权威要求转账、汇款、交费等行为,消费者要保持高度警惕,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当地银保监局反映,中国银保监会及各银保监局联系电话可通过官网www.cbirc.gov.cn查询,相关情况也可通过拨打12378热线反映。
二、中国银保监会多次提醒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警惕套取信息、转账、收费等行为,通过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机构获取金融服务
不法分子常常以“官方回款”“清退回款”名义欺骗群众,编造“成功案例”,利用消费者急于回款、挽回损失等心理,以达到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消费者要谨防“回款”类诈骗侵害。
我会多次发布过有关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警惕被不法分子套取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身份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小心不明身份人员提出的转账、收费、充值要求,防范连环诈骗套路;对不明来源的“小道消息”“内部消息”以及网站信息、微信群信息等网络平台传播的非官方发布信息,要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避免误入骗局,受到“回款”类等各种诈骗手段的侵害。
类似的诈骗手法有针对P2P网贷机构出借人的“回款”诈骗、“官方回款”诈骗以及“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解债上岸”“代理退保”“白条代偿”“银行直存”等,均是利用消费者急于解困、急于挽回损失等心理特点,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财产安全,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广大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投资、理性借贷观念,通过依法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机构获取金融服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请立即向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报案或反映。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链接网址: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56201&itemId=4100
“零门槛”“无抵押”“零利息”,这样的网络贷款可信吗?随着开学季到来,大学生们的消费需求高涨,一些不良网贷趁虚而入,如果不注意辨别容易上当受骗,致使个人资产和信誉受损,甚至因恶意催收导致严重后果。北京银保监局提示广大学生,准确识别不法分子典型套路,远离校园不良网络贷款侵害。
套路一:网络平台“零息”贷款陷阱。一些互联网小额贷款机构和科技公司合作,通过“日息低”“零利息”等虚假宣传,诱导大学生过度消费,导致部分大学生陷入高额贷款陷阱。其实,所谓“零利息”并不等于零成本,往往还有“服务费”“手续费”“逾期计费”等各类隐性成本,此类宣传故意模糊实际借贷成本,产品综合息费率水平可能很高,且一旦逾期还会产生高额费用。
套路二:网络平台恶意催收。部分大学生在非正规的互联网平台贷款后,一旦逾期未还款,自己和身边的家人朋友可能遭受短信、微信、电话的骚扰,以及侮辱、恐吓、威胁及暴力催收。此外,网络平台可能采取冒充公检法催收等形形色色的手段恶意催收,极易引发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
套路三:注销“校园贷”陷阱。一些不法分子冒充互联网平台客服,利用非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在电话中准确报出大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贷款、家庭住址等信息。在大学生放松警惕后,不法分子谎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需要紧急配合注销校园贷账号,否则会影响个人征信、产生高额滞纳金等,其最终目的是诱骗大学生在贷款平台贷款后将资金转至骗子账户。
套路四:“元宇宙”“区块链”网络陷阱。目前网络上出现一些“小游戏”,假借“元宇宙”“区块链”等概念进行炒作,宣称“边玩游戏边赚钱”“投资周期短、收益高”,诱骗学生通过兑换虚拟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方式进行投资,甚至诱骗无经济基础的学生向网络平台贷款用于投资,最终卷款跑路。
这些校园不良网络贷款背后隐藏着极大的危机。有的学生面对还款压力,选择“以贷养贷”“多头借贷”,从而债台高筑;还有的学生因无力偿还,长期遭受暴力催债,身心受到巨大侵害。
北京银保监局提示广大学生:理性消费“不乱贷”,美好青春不负债。
一是理性消费不乱贷,莫让“开学季”变成“欠钱季”。要树立理性借贷消费观念,提高网贷风险防范意识,弘扬勤俭节约美德,科学安排生活支出,做到开源节流、量入为出,不给校园不良网络贷款留下可乘之机。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要有正确评估,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过度借贷,否则会使学生个人甚至家庭陷入困境。
二是合理借贷要正规,莫把“假李鬼”当成“真李逵”。合理发挥借贷产品作用,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不要过度依赖借贷消费,更不要“以贷养贷”“多头借贷”。若确有借钱需求,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可通过拨打金融机构官方客服电话或前往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办理。切不可轻信不法分子的诈骗诱饵,让校园不良网络贷款钻空子。
三是寻求救济要理智,莫使“校园贷”变成“校园害”。
校园不良网络贷款就像潘多拉魔盒,同学们不要为了自己的不合理欲望去触碰它。如果不幸遭遇了不良网络贷款,一定要保持理智,不要受不法分子胁迫或采取极端解决方式,而是要积极保留证据,保持与家长和学校的密切沟通,必要时选择报警处理,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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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042691&itemId=1850
当前,我国已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为了减轻儿女负担、更好安享晚年,希望通过投资理财让自己的“养老钱”保值增值,但部分老年人却因为金融知识不足、风险意识不强,落入犯罪分子的诈骗陷阱,遭受了财产损失,影响了晚年幸福。北京银保监局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注意四类“投资误区”。
误区一:跟风投资。有些老年人“投资理财看邻居”,别人炒股他炒股,别人买基金他买基金,别人买哪种理财他买哪种。老年人在投资渠道上切莫跟风,投资要做到清醒、理性、不盲从,否则一辈子的积蓄可能会付之东流。
误区二:盲目投资。有些老年人面对市场上花样繁多的金融产品不知如何选择,容易被一些巧舌如簧的人员欺骗,在不怎么了解产品的情况下盲目投资,造成资金损失。在购买金融产品时,一定要仔细了解产品背后的运作模式、风控措施等,不可盲目、被动。
误区三:贪利投资。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不少老年人因贪图高利被骗而导致血本无归。集资诈骗通常虚构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项目,缺乏实际业务支撑和盈利来源,极易发生卷款跑路、资金链断裂等风险。
误区四:借钱投资。有些老年人误将投资与赚钱直接对等起来,认为只要花钱投资就一定能挣到钱,催生借钱投资、杠杆炒股等高风险行为,一不小心就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严重影响正常家庭生活。老年人投资切记量力而行,从自身的经济实力出发,避免高于自身能力的风险投资行为。
为维护财产安全、护航幸福晚年,北京银保监局提示老年消费者科学理性投资理财,做好功课再掏腰包。牢记以下口诀,护好自己的“养老钱”:
高利诱惑不可信,不懂业务要远离。
投资不能太大意,需和家人共商议。
收益风险成正比,一夜暴富是陷阱。
正规渠道买产品,不与个人签协议。
一是学习金融知识,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老年消费者要多参加正规金融机构等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的线上线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多学习金融知识,增强风险识别能力,提高警惕性。牢记投资是有风险的,面对投资项目不听信、高息诱惑不盲信、熟人承诺不轻信。不要投资业务不清、风险不明的项目,不要带着赌博心理冒险“入局”。
二是科学理性投资,抵御诱惑不贪高利。老年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做好资金规划,如,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或应对突发事件的钱不能拿来投资。购买理财前应到银行网点或登录手机银行自主进行风险测评,根据风险测评结果,购买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别受高收益诱惑而冲动投资。
三是选择正规机构,多与家人商量。老年消费者购买理财投资产品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可拨打金融机构官方客服电话或前往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办理。多咨询正规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多途径进行信息核实、辨别真伪,不要盲目购买。多与家人商量,对投资活动的真伪、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判断和了解,防范被不法分子诈骗侵害。警惕非正规机构的过度营销揽客行为,不轻信他人、不冲动投资。
四是提高安全意识,防止个人信息外泄。在日常生活中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慎重签署合同,不在空白合同中签字。不随意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以防个人信息被冒用、滥用或非法使用。对陌生号码、陌生链接、陌生账号提高警惕,做到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若发现疑似非法金融活动,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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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非法组织或个人打着为消费者维权的旗号,推出“代理投诉”“代理退保”“代理处置信用卡债务”等所谓“代理维权”服务诱骗消费者,名为代理维权,实则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北京银保监局提示广大消费者:擦亮慧眼,警惕非法“代理维权”陷阱。
陷阱第一步:非法“代理维权”组织或个人利用网络论坛、微信朋友圈、网购平台、短视频等渠道,冒充法律工作者骗取消费者信任,打出“全额退保”“修复征信”“逃废债务”“全额免息”等幌子,发布帮他人代理成功退保退息、逃避债务等的虚假案例,诱骗消费者委托其代理维权。
陷阱第二步:向消费者收取高额的“代理维权”咨询费、手续费,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保单、银行卡、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重要身份信息和敏感金融信息。
陷阱第三步:唆使消费者无视合同约定,怂恿或替代消费者编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并使用固定的投诉模板、千篇一律的投诉话术,以消费者代理人的身份向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投诉。
陷阱第四步:切断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有效联系,怂恿或替代消费者采取缠访闹访等过激行为。一些非法代理维权组织甚至采取诱骗、恐吓等手段阻止消费者与金融机构正常协商,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
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您:不当维权面临“四大风险”。
风险一:纠纷解决遭阻碍。“代理维权”的组织和个人一般不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对法律条文引用经常有明显错误。其通过编造或歪曲事实进行恶意投诉,违背诚信甚至突破法律底线,不仅侵占消费者正当的维权渠道和资源,阻碍消费纠纷正常解决,还扰乱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甚至涉嫌违法犯罪。
风险二:信息泄露隐患多。“代理维权”的组织和个人一般会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家庭住址、金融账户、保险合同等敏感信息,给消费者造成个人信息被泄露及被非法利用的风险。有些团伙甚至擅自、恶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办理小额贷款、申请信用卡等。如果消费者想终止代理协议,还可能遭到骚扰、恐吓。
风险三:经济负担更沉重。“代理维权”的组织和个人除收取高额的咨询费、手续费外,还可能通过掌握消费者的银行卡账户,截留侵占资金。同时,非法代理退保会使消费者处于退保后无保险保障的状况,而非法代理信用卡维权则一般采取拖延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方式进行,往往导致消费者需承担逾期滞纳金及罚息等后果。
风险四:征信污点影响大。当前,贷款、信用卡使用记录等均已纳入征信范围。如果消费者轻信“代理维权”组织和个人的教唆,采取暂停或拒绝还款等行为,很可能因逾期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导致个人信用受损,对后续申请银行贷款、买房、买车甚至就业等产生不利影响。
北京银保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非法“代理维权”侵害,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
一是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广大消费者应根据实际需求,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勿受“退旧保新”“高收益”等说辞诱导。如,购买保险产品要符合自身风险保障需求和经济能力,使用信用卡或贷款类产品应考虑借贷成本和还款能力,投资理财产品时应符合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
二是拒绝非法代理维权行为。非法代理维权组织或个人以“代理维权”之名,捏造事实、违背合同约定,不仅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甚至涉嫌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突破法律底线。消费者应珍惜个人信用,警惕参与非法“代理维权”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不轻信虚假承诺,拒绝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恶意投诉。
三是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在购买金融机构产品或享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投诉,主张民事权益。若消费者未能与金融机构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通过投诉、调解仍不能解决民事纠纷的,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防止个人信息外泄。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保护好个人金融信息和家庭信息,避免出现信息外泄、信息盗用等风险,给自身信息安全埋下隐患。如发现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链接网址:
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042689&itemId=1850
当前,信用卡、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贷服务与各种消费场景深度绑定,一定程度上便利了生活、减轻了即时的支付压力,但消费者若频繁、叠加使用消费信贷,易引发过度负债、征信受损等风险。近年来,时有消费者投诉反映过度授信、信用卡分期手续费或违约金高、暴力催收等。此外,一些商家诱导消费者以贷款或透支方式预付费用,后因各种原因不能持续经营,导致消费者不仅无法享受本已购买的服务,还要面临还款压力和维权困难。对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2期消费者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远离过度借贷营销陷阱,防范过度信贷风险。
一是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警惕营销过程中混淆概念,诱导消费者使用信用贷款等行为,比如,以“优惠”等说辞包装小额信贷、信用卡分期服务;或是价格公示不透明,不明示贷款或分期服务年化利率等;还有的在支付过程中故意诱导消费者选择信贷支付方式。若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不注意阅读合同条款、授权内容等,签约授权过程比较随意,容易被诱导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
二是诱导消费者超前消费。利用大数据信息和精准跟踪,一些机构挖掘用户的“消费需求”后,不顾消费者综合授信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实际情况,过度营销、诱导消费者超前消费,致使消费者出现过度信贷、负债超出个人负担能力等风险。消费者应该知道,使用消费信贷服务后,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金和息费,信用卡分期、信用贷款等息费未必优惠,折合年化费率计算后的综合贷款成本可能很高,过度信贷易造成过度负债。
三是诱导消费者把消费贷款用于非消费领域。诱导或默许一些消费者将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消费信贷资金用于非消费领域,比如买房、炒股、理财、偿还其他贷款等,扰乱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消费者违规将消费信贷获取的资金流向非消费领域终需承担相应后果,“以贷养贷”“以卡养卡”不可取。
四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一些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在开展相关业务或合作业务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比如以默认同意、概括授权等方式获取授权;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违背消费者意愿将个人信息用于信用卡业务、消费信贷业务以外的用途;不当获取消费者外部信息等。以上过度收集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要了解消费信贷的有关政策和风险,防范过度信贷透支消费风险,提高法律意识,保护合法权益。
一、坚持量入为出消费观,合理使用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服务
根据自身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做好收支筹划。合理合规使用信用卡、小额贷款等消费信贷服务,了解分期业务、贷款产品年化利率、实际费用等综合借贷成本,在不超出个人和家庭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消费信贷产品的消费支持作用,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树立科学理性的负债观、消费观和理财观。
二、从正规金融机构、正规渠道获取信贷服务,不把消费信贷用于非消费领域
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不要无节制地超前消费和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机构办理贷款等金融服务。警惕贷款营销宣传中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息费标准等手段。尤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非法网络借贷虚假宣传,远离不良校园贷、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侵害。不把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消费信贷资金用于购买房产、炒股、理财、偿还其他贷款等非消费领域。
三、提高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意识
在消费过程中提高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不随意签字授权,注意保管好个人重要证件、账号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等信息。不随意委托他人签订协议、授权他人办理金融业务,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一旦发现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要及时选择合法途径维权。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链接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42688&itemId=4100
打着金融业务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的套路贷以及非法集资等问题被高度关注,一直以来都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强制捆绑搭售、误导销售、砍头息等“套路”行为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比如在贷款产品营销中,有息费不透明、虚假宣传、莫名收费等类似“套路贷”行为;在保险营销中,有以“首月0元”“免费保障”等为噱头的误导投保“套路保”行为。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首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此类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的“套路”行为。
一、片面信息披露、隐藏产品风险等“套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在贷款营销中,要警惕类似“套路贷”的营销宣传行为,如息费不透明,故意模糊借贷成本,不明示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等。有的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取了高额费用,所谓“零息”名不副实。比如借款人有的遭遇了砍头息,有的贷款后发现还须支付担保费、服务费、保险费等,真实的贷款成本很高。
在保险营销中,保费交纳前轻后重、层层递增等“套路保”行为也是以“优惠”之名进行诱导。比如片面宣传“首月0元”“首月1元”“免费领取”,以“零首付”等套路给人优惠错觉,实际上是将保费分摊至后期,消费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此外,还有炒作“限售、限时、限量”,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或以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销售误导行为。有的消费者就因所谓“免费”“限时”等套路,被误导投保了不需要甚至是完全不了解的保险产品。
二、互联网界面设置暗藏“套路”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当前,通过互联网购买金融产品、使用金融服务已十分普遍。部分机构在互联网页面中暗藏各种“套路”,给消费者自主选择设置障碍,使一些对智能设备使用不熟悉的老年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风险定价不敏感的消费者、或者缺乏理性消费观念的消费者更容易被“套路”。
比如,在购物、媒体、社交、游戏等互联网场景中借贷产品广告泛滥,平台直接提供贷款服务或为贷款业务引流以完成流量变现,在产品推广、展示或支付等环节诱导消费者优先使用消费信贷。又如,一些互联网保险营销广告界面设置不规范、不清晰,在页面中诱导消费者勾选“领取保障”“自动续费”等选项。此外,还有平台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进行捆绑搭售,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非必要的产品或服务。
三、互联网贷款营销不当诱导“套路”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一些机构或平台基于自身大数据资源优势对消费者行为数据进行分析和滥用,引导甚至操纵消费者需求,比如不顾消费者综合授信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情况,一味地诱导消费者借贷、负债、超前消费,这种利用优势地位不当诱导消费者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四、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套路”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变换马甲,打着金融创新、金融服务等名义,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比如,有套路贷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义,用提供就业、培训、医美等服务作伪装,在校学生、求职人群或盲目追求高消费人群等更易上当受骗。也有不法分子以“退保理财”“代理退保”等名义招揽生意,怂恿或诱骗消费者委托其退保正常保险去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甚至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暗藏集资诈骗风险。还有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债权债务人群急于解困、收回资金的心理,打着债事化解、债事咨询服务等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实则是真收费,假代还的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
针对上述风险或问题,中国银保监会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力度,联动相关单位齐抓共管,有力整治突破道德底线、漠视群众利益行为。此外,从广大消费者角度,如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套路”营销行为侵害自身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作出以下提示。
一、警惕隐瞒风险、模糊费用等虚假宣传套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金融产品。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保险产品应载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等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消费者应从正规机构、规范渠道,根据自身需求和消费能力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警惕营销中掩饰风险、隐瞒息费等行为,不要仅因为“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宣传套路而轻率购买了不了解、不必要的金融产品。
二、警惕过度负债风险,合理合规使用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借贷有成本,应坚持适度负债、理性消费观念,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不要无节制地超前消费和过度负债。在不超出自身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消费信贷产品的消费支持作用。树立诚信意识,不违规将分期、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用于理财、投资、购房、还贷等非消费领域,避免“以贷养贷”“以卡养卡”。更要远离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目的校园贷、不法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侵害。
三、警惕非法“代理维权”侵害,谨慎对待签字、授权等重要环节,选择合理合法途径维权。提高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意识,谨慎对待签字、授权、付费等重要环节。注意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了解所签署或授权的金融服务协议内容。对产品或服务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正常投诉渠道反映,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恶意投诉,更不要轻信“退保理财”等说辞。
四、警惕“债事服务”等名义的诈骗侵害,正确看待、依法解决债务问题。不被“解债上岸”等说辞迷惑,防范打着债务化解名义的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的二次侵害。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链接网址: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33455&itemId=4100&generaltype=0
北京银保监局提示广大保险消费者,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购买保险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可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iir.circ.gov.cn)查询核验相关机构的经营资格。保险公司也应当审慎选择合作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活动。
一、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资格网上查询方式
(一)查询路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资格可由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为http://iir.circ.gov.cn。该网址也可由中国银保监会官网的“在线服务”—“中介机构查询”界面进入。
(二)查询方法
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查询”界面按要求输入机构名称或机构编码即可查询机构资格。
二、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息提示(时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
提示信息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仍未取得监管部门经营保险专业代理业务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的法人机构名称。
二是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仍未在监管部门完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的法人机构名称。
三是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仍未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并按规定进行公开披露的分支机构名称。
信息提示内容请点击蓝色链接《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息提示》。
说明:因统计口径和时点差异,附表信息可能不完整或发生更新变化。实时完整信息请查询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链接网址:
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035469&itemId=1853
去年,中国银保监会就“代理退保”等乱象发布了相关风险提示。当前,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以“代理退保”“代理维权”名义招揽生意,声称可帮助消费者“全额退保”“修复征信”“解决债务”“全额免息”,怂恿或诱骗消费者委托其办理退保、免息等事项。此类非法代理维权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为此,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6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远离“代理退保”“代理维权”不法行为侵害,防范警惕以下风险。
一是虚假承诺、伪造证据等不法手段阻碍消费者正常维权。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冒充监管部门、法律工作者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骗取信任,谎称可办理全额退保、逃废债务、修复征信等事宜,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维权”后,用编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进行恶意投诉,违背诚信甚至突破法律底线,不仅侵占消费者正当的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阻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效沟通,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二是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暗藏集资诈骗风险。“代理维权”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如鼓动保险消费者退保正常的保险合同,并收取高额“代理维权”手续费,退保后还会诱导消费者“退旧买新”,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甚至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暗藏集资诈骗风险。此外,消费者如受蒙骗退保正常的保险合同,不仅丧失风险保障,未来再次投保时,由于年龄、健康状况的变化,可能面临重新计算等待期、保费上涨甚至被拒保的风险。消费者一定要对此类不法行为提高警惕。
三是危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不法代理维权组织取得消费者委托后,会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家庭住址、金融账户、保险合同等敏感信息,个人信息存在被恶意使用、违法泄露或买卖等风险。个人信息泄露后患无穷,可能使消费者蒙受损失,危害消费者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更要注意防范诈骗分子以“解决债务”“修复征信”等说辞骗取银行卡账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进行盗刷或转账的风险。
不法“代理维权”“代理退保”风险高、危害大,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根据自身需求理性消费金融产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一是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防范非法代理维权侵害。消费者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有疑问,应通过正规渠道提出合理诉求:可以直接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行业纠纷调解组织化解,或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的虚假承诺,拒绝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恶意投诉。
二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勿受“退旧保新”“高收益”等说辞诱导。消费者要掌握一定的金融常识,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内容,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购买合适的产品,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比如,购买保险产品要符合自身风险保障需求和经济能力,使用信用卡或贷款类产品应考虑借贷成本和还款能力,投资理财产品应符合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是防范非法代理维权给个人信息安全埋下隐患。消费者要注重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重要身份信息、敏感金融信息。切勿将银行卡、身份证、保险合同等重要单证轻易转交他人,以免被恶意使用或非法买卖,给自身信息安全埋下隐患。如果发现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保护自身权益。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文章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18397&itemId=4100
在一些网络场景中,时有“首月0元”“零首付”“免费保障”“抽奖获取”等互联网保险产品广告页面出现,有的消费者在未清楚了解保险内容、保费缴纳等情况下,便被“免费”诱导而投保。这种营销引流模式存在诱导营销、信息披露不当等问题,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易引发消费纠纷或投诉。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5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要清晰地认识到“免费”是诱导,极有可能暗藏陷阱和风险。
从保险产品本身看,一些“首月0元”“免费保障”等宣传未全面展示保费缴纳整体情况,实际上是将保费分摊至后期,消费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从监管要求看,保险险种的条款和费率,应当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或批准。“首月0元”类的销售宣传行为,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问题。从营销方式看,营销片面强调“首月0元”,却未对保费缴纳整体情况、保险责任等重要内容充分提示,易使消费者忽视产品重要信息。加之一些广告界面设置不规范,故意诱导消费者勾选“购买”“领取”“自动续费”等选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诱导销售等风险,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在选购保险产品时注意以下事项,做到明明白白买保险,清清楚楚享保障。
一、因需购买保险产品,不被“免费”迷惑
在浏览保险营销宣传页面时,注意了解发布营销广告主体、保险产品承保机构,看清保险产品类型、保障内容和收费方式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和消费能力选购,不被“免费”营销宣传诱导购买了本不需要的产品。如对宣传界面内容不了解,最好不要随意填写个人信息或同意授权办理等操作,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二、知悉保险合同内容,了解条款信息再签约
消费者如确有投保需求,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对于未能明确展示保险合同条款等重要内容的销售页面,不随意点击确认。着重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费缴纳、风险提示、客户告知、投保须知、续保条件、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犹豫期和退保损失等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不盲目跟风冲动消费,尤其是线上签约投保时千万不要图方便就“一勾到底”。
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应客观如实地反馈有关信息,避免因未能如实告知而影响保险合同效力。消费者隐瞒真实状况投保,如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得不到保险赔偿,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总之,消费者购买保险应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和消费能力,与保险公司订立相应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在发生合同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义务。不被“免费”诱导,以防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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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13793&itemId=4100&generaltyp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