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执行董事、首席投资官、财务负责人霍康,很高兴通过“高管微课堂”向广大消费者进行“警惕‘高额收益’陷阱,守护个人资金安全”的风险提示。
近年来,投资诈骗案件频发,不法分子利用“高收益”“保本保息”等话术诱导投资者踏入陷阱,严重侵害群众财产安全。
一、高额收益骗局:披着“理财外衣”的犯罪
(1)虚构项目,伪造资质
诈骗团伙常以“养老理财”“黄金投资”等名义包装虚假项目,甚至伪造营业执照、办公场所营造正规假象。例如,2025年苏州某金店案例中,诈骗分子诱骗老人携带80万元“拆迁款”跨省购买黄金,实为洗钱工具。类似案件中,漳州某公司以送油米、组织旅游为诱饵,骗取70余名老人250余万元后卷款跑路。
(2)利用权威背书,混淆视听
非法集资活动常通过在高档场所举办推介会、邀请名人站台、展示虚假奖项等方式提升可信度。部分诈骗分子甚至冒充金融机构员工,利用保险公司收付费漏洞实施诈骗,直接侵害投保人利益。
二、风险识别:守住“三不”原则
(1)不轻信“无风险高收益”。任何投资均存在风险,承诺“保本保息”“年化收益超10%”的项目往往暗藏陷阱。
(2)不参与非正规渠道交易。通过个人账户收款、要求现金交易或跨省操作等行为均属异常。
(3)不泄露个人信息与账户权限。切勿向他人透露银行卡密码、验证码,或授权陌生人操作投资账户
三、防范建议:理性投资,筑牢防线
(1)选择正规金融机构
投资前核实机构资质,可通过监管部门官网查询牌照信息。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需符合监管备案要求,避免购买“三无”产品。
(2)强化家庭风险教育
重点关注老年群体,提醒其警惕“亲情牌”营销。子女应主动了解父母投资动向,协助核查项目真实性。
(3)及时举报异常线索
若发现可疑人员以保险公司名义推销非备案产品,或要求向个人账户转账,请立即拨打客服热线核实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投资安全无小事,守护资金需警钟长鸣。作为保险行业从业者,我们始终以客户利益为核心,严格管控风险,但也呼吁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远离“高额收益”诱惑,共同筑牢财产安全防线。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邢海军,很高兴通过“高管微课堂”向广大消费者进行“警惕‘网络诈骗’陷阱,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提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智能设备的广泛应用,网络诈骗手段持续升级,从传统电话短信诈骗到利用AI技术伪造身份,从虚假投资理财到冒充金融机构诱导转账,公众财产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据中国公安部统计,全国公安机关已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770亿元。小康人寿作为金融保险行业的一员,我们深知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也肩负着为广大客户提供安全保障的责任。
为了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小康人寿提醒大家,警惕“网络诈骗”陷阱,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一、保持高度警惕
无论是短信、邮件还是社交媒体中的链接,都应保持高度警惕,不要随意点击不明来源的链接,尤其是涉及到账户、密码、银行卡等敏感信息的内容。如果收到疑似诈骗的信息,请直接通过官方网站或官方客服渠道核实真伪。
二、保护个人隐私
请勿随便在网上或社交平台上泄露您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等。特别是在公共网络环境下,避免通过未加密的Wi-Fi进行敏感操作,如果必须进行网上支付,请确保使用加密连接和信任的支付渠道。
三、定期查看记录
定期查看银行账户和保险理财产品的记录,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对于可疑的交易或账户活动,请立即联系相关机构进行核实。
四、增强辨识能力
诈骗手段千变万化,新的骗局不断涌现。我们建议定期关注相关部门或金融机构发布的防骗信息,增强自己的辨识能力。通过对常见骗局的了解,您将更能迅速识别潜在的风险。
网络诈骗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已不再是选择,而是必需。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了解常见的诈骗手段,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在遇到可疑情况时,切勿轻信任何不明来历的信息。
在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强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努力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服务,让我们共同携手,打造一个更加安全的网络环境。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总精算师、首席风险官黄符春,很高兴通过“高管微课堂”向广大消费者进行“警惕‘销售误导’陷阱,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的风险提示。
近年来,“销售误导”问题频发,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在投保过程中,消费者需特别警惕“销售误导”的三大常见形式。
一、夸大收益、模糊不确定性。
例如以“高收益”、“稳赚不赔”等话术包装长期储蓄型产品,但实际上,分红险、万能险的结算利率与公司实际经营挂钩,具有不确定性。
二、混淆概念、掩盖产品本质。
个别销售人员将保险与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对比,淡化保险保障属性、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导致消费者忽视自身保障需求。
三、避重就轻、弱化关键条款。
对等待期、免责条款、犹豫期后退保损失、续保条件等内容轻描淡写,导致消费者误判自身权益。
为了有效保护您的权益,我们呼吁消费者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坚持“四必看”原则,阅读条款。明确“保什么”、“怎么保”的保障责任;逐条核对“不保什么”的免责条款;了解退保规则中的现金价值计算方式及可能损失;重点关注等待期、交费期、宽限期等关键期限。
其次,理性看待销售话术,主动核实信息。对“限时促销”、“内部名额”等营销手段保持警惕,通过公司官网、客服热线验证产品真实性,并要求销售人员提供条款全文。
最后,对不理解的内容可要求销售人员逐条解释,或寻求独立第三方顾问协助,切勿因人情或话术仓促投保。同时,我们也将通过双录质检、优化条款文本的可读性、重点内容醒目提示等方式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险的意义,在于风险来临时的守护。让我们共同提高警觉,明辨是非,让保险真正成为爱与责任的安心保障。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总监兼财务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黄文祥,很高兴通过“高管微课堂”向广大消费者进行“警惕‘代交保费’陷阱,保护个人账户安全”的风险提示。
在保险业务数字化服务普及的背景下,部分不法分子假借“代交保费”名义侵害消费者账户安全,严重威胁财产与信息安全。现就防范代交保费陷阱、强化个人账户安全意识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警惕代交陷阱本质,防范信息泄露
代交保费骗局常以“优惠折扣”、“快捷服务”的名义诱导消费者委托第三方代交,实则非法窃取账户密码、银行卡信息等敏感数据,实施资金盗用或二次诈骗。此类行为不仅违反金融规范,更侵害消费者账户控制权与隐私权。消费者需明确:保险公司仅通过官网、官方APP等正规渠道提供交费服务,“代交保费”存在信息泄露与资金风险。
二、强化账户安全防护,落实主动防御
个人账户安全是消费者金融权益的核心内容之一,下列举措可加强消费者的账户安全:
严守信息主权:绝不向他人透露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关键信息,包括自称“客服”“代理人”的第三方;避免通过非官方链接或平台提交个人信息。
技术防范升级:定期修改复杂密码(建议“字母+数字+符号”组合),启用多重身份验证(如指纹、动态令牌);在移动设备安装官方安全软件,拦截钓鱼攻击。
动态监控与应急:定期核查账户交易记录与保单状态,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联系保险公司;如遇诈骗,第一时间留存证据并报案,同步通过官方渠道申请交易追溯与损失拦截。
三、认准正规交费渠道,拒绝风险操作
我们始终致力于通过官网、官方APP及线下网点提供交费服务,并配备加密技术与风险监控系统。消费者应主动选择上述官方渠道,切勿轻信社交平台、陌生来电或短信推送的代交信息。若遇自称工作人员提议代交,务必通过官方客服核实身份,避免落入诈骗陷阱。
账户安全无小事,防范行动靠自觉。面对复杂多变的诈骗手段,消费者需提高警惕、规范操作,坚决使用官方服务渠道。我们将持续通过风险提示、安全教育等方式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与广大消费者共同筑牢金融安全防线。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审计责任人陈涛,很高兴通过“高管微课堂”向广大消费者进行“警惕‘保险欺诈’陷阱,共筑诚实守信环境”的风险提示。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24年,寿险领域欺诈案件涉案金额同比增长18%,其中伪造健康证明、虚构保险事故等新型手段占比超四成,这些行为不仅推高运营成本,更威胁着千万家庭的保障安全。
一、触目惊心的寿险骗局
2024年,北京某小区"雨夜高坠谜案"极具警示意义。被保险人G某因投资失败伪造意外坠亡,企图骗取150万元理赔金。调查人员通过护栏高度测量、财务线索追踪,最终发现遗书证据戳破骗局。此案揭示自杀骗保的典型特征: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既往病史、利用时间差制造观察期外出险假象。
更值得警惕的是专业化犯罪链条。安徽亳州破获的"医生骗保案"中,主犯明某通过篡改体检报告、虚构急性心肌梗死诊断,两年内骗取12家寿险公司赔付金300万元。
二、逾越红线的惨痛代价
《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江苏泰州2025年破获的"保险从业者骗保案"中,查勘员孙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8起死亡事故,涉案金额600万元,最终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这印证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威慑力—个人骗保超1万元即构成保险诈骗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上徒刑。
青岛2023年曝光的"带病投保案"更具教育意义。李某在韩国确诊肺癌后隐瞒病史回国投保,企图骗取50万元重疾理赔。保险公司通过跨境就医记录核查识破骗局。
三、构建风险防控共同体
技术创新正在重塑反欺诈防线。某寿险公司应用的"智能回溯系统",通过就医记录交叉验证、消费行为建模,2024年成功拦截2300余次可疑投保,减少损失1.2亿元。行业共建的"黑名单共享平台"已收录8.6万名高风险人员信息,实现跨机构风险预警。
对于消费者而言,需牢记三大准则:
1.投保时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不轻信"带病投保秘籍";
2.警惕"全额退保""高额返佣"等话术,通过公司官方正规渠道办理业务;
3.发现可疑线索立即拨打官方客户热线,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本是传递爱与责任的载体,欺诈行为却将其扭曲为逐利工具。唯有筑牢"技术防控+法律惩戒+公众教育"的三维防线,才能守护保险契约精神,让每一份保单都成为值得托付的生命承诺。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张丹,很高兴通过“高管微课堂”向广大消费者进行“警惕‘代理维权’陷阱,小心‘失钱’又‘失信’的风险提示。
近年来,涉金融领域的非法“代理维权”活动呈现黑色产业链化趋势,非法代理维权不仅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产生额外金钱损失,还会使客户的正常维权受阻以及影响个人信用,代理维权明显不是馅饼而是陷阱,消费者需警惕以下风险及防范要点:
一、代理维权常见的使用手段
虚假承诺诱导:以“优化债务”“修复征信”“全额退保”等不实宣传吸引消费者,虚构成功案例诱导委托;
高额收费设套:前期以“免费咨询”为诱饵,后期收取“材料费”“服务费”,甚至要求签订不平等协议约定高额违约金;
教唆恶意投诉:伪造贷款误导销售、暴力催收等虚假证据,或谎称信用卡被盗刷等,发起大量不实投诉;
滥用敏感信息: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联系方式等隐私信息,可能导致信息被倒卖或用于诈骗、洗钱等非法活动。
二、代理维权主要的危害后果
财产损失风险:支付高额费用后,维权资金可能被非法侵占,甚至被套取信用卡或贷款资金;
信用记录受损:轻信拖延还款等建议会导致逾期,直接影响征信记录,阻碍未来贷款、购房等;
法律风险升级:若参与伪造证据、虚假报警等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或妨碍司法公正;
生活秩序扰乱:终止合作后,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掌握的信息骚扰消费者及亲友。
三、代理维权有效的防范措施
对于代理维权,小康人寿建议消费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防护: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切勿向非法机构提供身份证明、金融账户等敏感信息,避免信息泄露后被冒用;
选择正规维权渠道:对金融业务有异议时,应直接与金融机构沟通,或通过监管部门、司法途径解决;
警惕非正常承诺:对“维权不收费”“100%成功”等宣传保持警惕,避免陷入连环收费陷阱;
维护信用记录:养成按时还款习惯,避免因轻信“债务优化”等说辞导致信用污点。
如果消费者已遭遇非法代理维权,小康人寿建议消费者及时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合法手段维护权益,避免“失钱”又“失信”。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崔晓蕾,很高兴通过“高管微课堂”向广大消费者进行“警惕‘代理退保’陷阱,小心‘退保’变‘失保’”的风险提示。
现阶段,代理退保已成为严重影响金融行业形象特别是保险公司形象的行业毒瘤,而且代理退保还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使消费者损失保险保障。
一、代理退保的特征
虚假宣传诱导:不法分子通过短视频、直播等渠道散布“保单不划算”“保险公司欺诈”等不实信息,煽动消费者退保焦虑,并承诺“全额退保”“无损退保”。
高额收费牟利:以“免费咨询”为幌子吸引消费者,后期通过“手续费”“定金”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甚至要求签订不平等协议约定违约金。
教唆伪造证据:通过诱导消费者“套话”保险业务员、虚构销售误导证据等方式,向监管部门发起恶意投诉,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窃取敏感信息: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保单等隐私信息,后续可能用于倒卖牟利、诈骗或非法借贷,导致消费者面临长期信息泄露风险。
二、代理退保的危害
资金双重损失:消费者不仅需支付高额代理费,还可能因退保失去原有保障,甚至被套取保单资金投入非法项目,导致本金无法收回。
保障权益丧失:轻信退保建议可能导致保单失效,尤其健康险、重疾险等保障型产品退保后,消费者将暴露在风险中且重新投保可能面临更高费用或拒保。
法律风险升级:参与伪造证据、虚假投诉等行为可能涉嫌诈骗、妨碍司法公正,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
信息滥用隐患:泄露的个人信息可能被用于注册空壳公司、办理网络贷款等,后续骚扰电话、诈骗风险持续存在。
三、代理退保的防范
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小康人寿建议消费者:
1、理性评估退保需求,退保前仔细研读合同条款,明确退保损失及保障缺口,避免因短期利益冲动决策。
2、选择正规维权渠道,对保单有异议时,应直接联系保险公司或通过监管机构、司法途径解决,切勿委托非法代理机构。
3、强化信息保护意识,切勿向第三方提供身份证、保单原件、短信验证码等敏感信息,避免信息被冒用。
若已遭遇非法代理退保,小康人寿建议消费者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好自身权益,避免“退保”变“失保”。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湖南分公司总经理朱相军,很高兴通过“高管微课堂”向广大消费者进行“警惕‘退旧买新’陷阱,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的风险提示。
什么是“退旧买新”?“退旧买新”是将原保险合同退保,重新投保新单,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重新计算。
一、“退旧买新”典型案例
W女士2020年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随着保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W女士觉得新产品保障的疾病种类更多,简单了解后,决定退掉旧保险,用退保金重新购买新的保险。W女士购买新保险两个月后因病入院治疗,不幸确诊为恶性肿瘤。W女士联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新投保的保险产品还在等待期内,按照保险责任给付所交保费,原先的保险产品因已退保无法享受保障。
案例中W女士新购买的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W女士在投保一百八十日内确诊恶性肿瘤,保险公司给付所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此时W女士已退掉购买十多年的保险,因“保障真空”,错失保障,得不偿失。
二、“退旧买新”存在风险
一是资金损失。超过犹豫期的保单退保,只能根据当时保单的现金价值退保,可能会造成投保人资金的损失。
二是保障中断。退保后,因新投保的保单还在等待期内,如客户不幸发生重大疾病,按照保险条款新投保的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相当于客户发生了“保障真空”。
三是重新投保困难。随着客户年龄的增长和健康状况的改变,重新投保时可能需要进行体检或调查,也可能发生增加保险费、改变承保条件等情况。
提醒广大消费者: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缴费期限等不尽相同,保险消费者应消费者理性对待保险“退旧买新”,充分考虑自身保障需求,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帮助社会公众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根据监管要求,小康人寿在全司范围内组织开展“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
一、活动主题
聚焦“维护权益”主题,一方面正面宣传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金融机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民办实事的亮点举措;另一方面展示各地打击非法金融中介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经验或成果,对扰乱市场秩序、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非法中介活动开展风险提示,帮助社会公众增强风险意识和提升防范能力。
二、活动口号
“保障金融权益 助力美好生活”
三、活动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3月16日
四、活动内容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各具特色的活动,让消保理念入脑入心,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金融消保教育宣传氛围,并重点开展以下三个方面的活动:
(一)围绕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民办实事开展正面宣传
(二)围绕扰乱市场秩序、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非法中介活动开展风险提示
(三)围绕坚守诚信经营底线、提高行业诚信意识、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开展诚信文化建设
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小康人寿官网、官微。
典型案例
年近古稀之年的黄老先生因不会操作智能手机,故拨打客服热线向保险公司求助。客服人员在与黄老先生电话沟通后,为黄老先生提供了“一键上门帮办”服务,为其解决了多份保单的业务办理问题,在上门服务的同时也为黄老先生详细讲解了线上业务的办理流程。
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说明小康人寿在助力老年群体跨越数字鸿沟、融入数字时代方面,采取了多项具体举措,其核心在于平衡传统服务与科技赋能,既保留线下便利性,又通过智能化手段提升服务效率,同时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切实保障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
实事举措
近年来,为助力老年群体跨过“数字鸿沟”,小康人寿一直在努力,从多方着手推出了适老助老服务举措:
一是智能客服与人工服务结合。推出在线智能客服“康康”,支持多场景问题识别与快速应答,同时配备设置“老年专属客服坐席”,优化公司400客服热线自动识别来电客户是否为老年客户,并为老年客户提供专属配套电话服务。
二是开设绿色通道与专属设施。在营业网点开设绿色通道或专属服务窗口,配备老花镜、放大镜和爱心座椅等助老设施,并指定专人担任“老年服务岗”,尊重老年人传统习惯。
三是保留传统与上门服务方式。保留线下纸质服务流程,减少数字技术依赖;同时,针对行动不便或无法熟练使用线上服务的老年客户,随时为其提供人工上门服务。
四是开展风险提示与案例警示。针对老年群体易受诈骗的特点,通过案例分析提醒其保护个人信息,帮忙其熟悉数字化工具的使用,并强调亲自办理或通过官方渠道咨询的重要性。
未来,随着金融适老化政策的深化,小康人寿将积极探索各项智能技术应用新场景,推出更多有温度的服务举措,帮助老年消费者跟上数字时代,畅享更便捷更温暖的保险服务。
典型案例
身患残疾的王奶奶因行动不便居住在敬老护理院,由于无法亲自办理理赔申请业务而向保险公司求助。理赔人员主动上门,与敬老护理院协调时间并完成业务办理,获得王奶奶及院方的高度评价。
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说明小康人寿在关心关爱残疾群体服务方面,通过多维度举措,为残疾人提供包容性支持,不仅让残疾群体感受到了来自社会的关爱和尊重,更让他们看到了保险服务的人性化和温暖。
实事举措
近年来,为提升残疾群体保险服务质效,小康人寿一直在努力,从多方着手推出了关心关爱服务举措:
一是线上线下适残化改造。优化官网、官微的兼容性,支持屏幕阅读器、大字体显示等功能,方便视障或肢体障碍用户操作;同时,在营业网点配备轮椅、助盲卡并设置无障碍通道,确保残疾人客户便捷办理业务。
二是提供专属人工服务。配备设置“特殊人群服务岗”,根据残疾人客户特殊需求,提供手语服务或使用书面文字交流方式,努力实现信息交流无障碍和服务无障碍。
三是简化理赔业务流程。针对残疾人客户行动不便的特点,优化线上理赔通道,支持远程提交材料或上门协助办理,减少线下奔波压力。
四是组织开展公益活动。通过“保险+公益”模式,组织残疾人关怀活动,例如节日慰问、健康义诊、反诈宣传等,增强残疾群体社会归属感。
未来,小康人寿将继续深化助残场景,努力构建更可持续的公益生态,通过保险服务让残疾群体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爱和尊重。
典型案例
外籍客户Stephen前往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咨询医疗险产品,客服人员通过“外国人服务专区”提供全流程“一对一”服务,实现外籍客户无障碍服务,有效提升外籍人士在华服务体验。
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说明小康人寿在强化涉外服务、保障外籍人士在华合法权益方面,采取了多项具体举措,通过优化保险产品适配性、完善服务流程及强化客户教育等措施,提升外籍群体的保险服务体验。
实事举措
近年来,为提升涉外服务质效、切实保障外籍人士在华合法权益,小康人寿一直在努力,从多方着手推出了适配性举措:
一是保险产品覆盖面全。针对外籍人士在华常见风险(如意外伤害、疾病住院、紧急救援等),公司可以提供重大疾病保险、医疗险、意外险等多样化产品,满足外籍人士不同场景下的保障需求。
二是投保流程简单便捷。公司可接受外国护照、签证、居留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作为投保身份核验依据,保障外籍客户合法参保权益;同时,持使用中国本地银行账户完成支付,简化投保流程。
三是理赔流程透明高效。提醒外籍人士在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避免因延误导致责任认定困难,并明确理赔材料清单(如保险合同、身份证明、医疗报告等),提升服务透明度。
四是中英双语教育宣传。通过公司形象大使虚拟数字人“康小小”生成的视频,进行中英文双语教育宣传,对投保、理赔等与外籍人士息息相关的重点业务进行讲解和指引,并进行反欺诈与风险提示,强化外籍人士金融安全意识,保障资金与个人信息安全。
未来,小康人寿将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优化服务适配性,进一步探索与深化多语言服务能力,并拓展跨境保险服务场景,构建外籍人士保险服务闭环,助力外籍群体在华安居乐业。
典型案例
在大城市务工的周师傅,想要通过保单贷款“入股”所谓的高收益投资项目。在客服人员了解来龙去脉后,极力劝说周师傅投资要慎重,并再三告诫其“天下没有掉馅饼”的事情。最终,周师傅放弃“入股”。后续,经证实确实存在高风险隐患。
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说明小康人寿在践行金融为民方面,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聚焦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医疗、养老等领域的核心需求,通过服务优化及社会协作,助力新市民融入城市生活、安居乐业。
实事举措
所谓“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目前约有三亿人。
初来乍到的新市民因为生活成本的上升,对当地人际关系不了解以及缺乏相关金融知识和警惕性等原因,很容易成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受害者。
近年来,为提升新市民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小康人寿一直在努力,持续开展了形式多样地针对新市民的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活动:
一是设立公益性教育宣传专区。根据新市民群体特点,在公司官网及营业网点设立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区,宣传、讲解金融知识,通过文化融入提升新市民的城市归属感。
二是广泛进行消费风险提示。贴近基层、贴近一线、贴近新市民,组织开展防骗反诈、防范非法集资等针对性宣传教育,增强新市民金融反诈能力。
三是社区活动与权益保护结合。聚焦民生痛点,既解决短期经济压力(如创业融资、工资保障),又布局长期风险防范(如养老、健康),组织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消保县域行”活动,增强新市民金融素养。
未来,小康人寿将进一步探索与地方政府、产业链的深度联动,拓展新市民服务边界,积极构建新市民金融服务生态。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携手星河苑社区居委会,为广大社区居民带来一场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讲座。当日上午到场居民40余位,绝大部分为老年群众。小康北分结合到场群众的年龄特点,依次安排了反欺诈、反洗钱及清廉文化建设三轮讲座,通过讲解现阶段高发的欺诈案例,同时现场增加互动环节,通过出题抢答的方式,充分调动了参与群众的积极性,获得了社区干部和参与群众的一致好评!大家纷纷表示小康人寿为大家带来的讲座很实用,也希望小康人寿接下来继续开展相关讲座,为社区居民普及更多金融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
同日上午,在马家堡街心公园,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主动走进人民群众,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现场,小康人寿北分工作人员主动向公园群众发放宣传折页,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提示人民群众依法合规维护自身权益,争做合格金融消费者,获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本次活动选在附近居民晨练的时候,预估触达消费者超过100余人,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扩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
3月15日上午,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张丹通过消保热线电话外呼睡眠保单客户,提示客户及时办理保单满期领取,保护自身权益,同时对客户提出的领取手续等问题逐一解答,并向客户进行了消费者八项基本权益的讲解。小康北分丰富总经理接待日活动内容,除现场接待到访客户外,还主动担当一日外呼工作。此次外呼获得了睡眠保单客户的好评,感谢小康人寿及时提醒,避免了资金的长期遗忘。
本次3月15日开展的活动,小康人寿响应监管号召,主动联系睡眠保单客户,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主动承担企业责任;同时多场活动的开展,提升了金融消费者的自身防范风险意识,贯彻了监管的宣传的理念,将活动推向了高潮。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审计责任人陈涛,很高兴通过“高管微课堂”与大家分享涉及受尊重权的话题。
“尊重”是人与人相互交往的基本原则,也是所有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尊重别人,才能让人尊敬。社会上时常出现一些“以貌取人”、“随意搜身”、“随意诋毁”的不良现象,这些行为不仅背离了中华文明传统美德,还侵害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是企业行为,不仅损失了企业形象,更是侵害了消费者受尊重权。
对于保险行业而言,保障消费者受尊重权,即应当尊重保险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保险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尊重消费者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要用实际行动落到实处。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合理的便利措施以确保所有消费者(包括残障人士)能够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务,这是对消费者人格尊严和权利的尊重。小康人寿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做到以下几点,保护自己的受尊重权:
首先,消费者充分了解自身所享受的权益,提升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认识,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如遇到性别、年龄、民族风俗等各方面特殊困难,可向金融机构反馈并寻求帮助。
其次,在发现受尊重权遭到侵害时,依法理性维权,通过金融机构官方服务热线和渠道反映相关诉求。发现违法行为的,拿起法律武器,合理合法的保护和争取自己的权益。
对于小康人寿来讲,公司不断探索并完善适老化服务模式,针对老年群体推出了一系列便利措施,力求使所有消费者不论年龄、性别、健康状况都能平等地享受到贴心、专业的保障服务,从而充分彰显了其尊重并呵护消费者受尊重权的企业形象和社会担当。
未来,小康人寿将继续坚守初心,紧跟时代步伐,通过持续优化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用实际行动为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保驾护航,共创和谐、公正、尊重的消费环境,共绘美好生活的新画卷。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任云鹏,很高兴通过“高管微课堂”与大家分享涉及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话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的个人信息也更容易被获取和利用。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每个人应该重视的问题。
对于保险行业而言,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保险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保险消费者信息安全。
首先,要妥善处理好涉及个人信息的单据。对身份证复印件、火车票、银行存取款单、信用卡对账单等涉及到个人信息的隐私材料不随意丢弃,对写错、作废的单据,应立即撕销毁,以防止不法之徒在捡到后解读个人的金融信息。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各类业务时,应在复印件上写明“仅用于……”,防止身份证复印件被不法分子盗用。
其次,要慎重对待个人信息的分享,避免透露过多的私人信息。在社交网络和互联网平台上,避免向不可信的网站和平台提供个人资料。不要经常分享自己的生活照片、家庭信息、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如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可能会被用来进行跟踪、监视或其他不法行为,对个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最后,要警惕手机诈骗短信及电话,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对于来历不明的陌生电话和短信不要接听,不要随意点击链接。不轻信各类征信修复、代理退保、网络借贷发出的加好友、下软件、开视频等要求,一旦对方涉及资金转账、安全账户保证金等,一定要直接挂断电话并向公安机关、国家反诈中心进行举报。
只有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才能有效预防信息泄露和安全风险,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这不仅是个人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张丹,很高兴能通过“高管微课堂”与大家分享涉及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话题。
任何一家富有社会责任感和人文关怀的保险企业,都应当始终将公平交易置于企业经营的核心地位,持续践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和服务。
对于保险行业而言,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即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保险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保险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公司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方面,保险公司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保险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及服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消费者所反映的销售问题,保险公司应积极承担责任,依规开展调查处理,及时为客户解决问题,维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合法权益。
其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销售行为可回溯机制的管理,加强对渠道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通过定期对渠道业务人员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合规培训,提高渠道业务人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及合规展业意识;针对典型案例,及时组织渠道业务人员学习反思、自查自纠;对于渠道业务人员的违规销售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置,保护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最后,保险公司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常态化教育宣传机制,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消费者普及金融保险知识,就投保中容易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关键环节,及时对消费者进行提示,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崔晓蕾,很高兴通过“高管微课堂”与大家分享涉及消费者依法求偿权的话题。
每一位消费者都应享有充分且畅通无阻的依法求偿渠道。消费者维护依法求偿权,就是帮助企业不断完善其服务体系,优化其理赔流程,确保在其遭遇保险事故时,能够高效、公正地实现依法求偿,从而真切感受到保险带来的生活保障与社会福祉。
对于保险行业而言,保障消费者依法求偿权,即应当切实履行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公司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提高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那么,消费者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依法求偿权呢?
首先,投保前充分了解保险产品内容。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前,需充分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外退保损失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保障需求,合理规划保单配置,如对产品不理解或有异议,可通过联系服务人员或客服热线的方式进行核实。
其次,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尽可能的保留记录。在业务办理的过程中,可以尽可能的保留相关痕迹,例如与销售人员的记录、签署的纸质材料等,为自己可能发生的依法求偿行为,提供更多的材料依据。
再次,应树立依法维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合理维权。消费者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客服热线、行业调解组织、监管部门公布的官方渠道反映诉求,如自身诉求与金融机构未能达成一致,可前往行业调解机构进一步协商,或进行仲裁及诉讼等解决纠纷,做到合理维权,依法求偿。
展望未来,小康人寿将继续坚守初心,以法治为引领,践行“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为全面保障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不懈努力,共创和谐、公平、公正的保险消费环境。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总监兼财务管理部总经理黄文祥,很高兴通过“高管微课堂”与大家分享涉及消费者受教育权的话题。
适当的金融教育能够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做出明智金融决策的能力,从而保护自己的财务安全和权益。消费者也有权获得消费方面、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消费观念知识、市场基本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等知识。
对于保险行业而言,保障消费者受教育权,即应当进一步强化保险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保险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保险消费者教育,帮助保险消费者提高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保险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一直以来,小康人寿通过多种途径致力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在保障消费者受教育权方面,公司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准确、透明的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策时具备足够的知识基础。
首先,公司开展了“微课堂”、“公益行”等丰富的金融教育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素养;提供详尽的产品说明,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特点、风险和适用条件;建立咨询和反馈渠道,及时回应疑问和关切,收集反馈以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
其次,对于消费者而言,受教育权是基本权利,提高金融素养是保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具体来说,可以积极参与教育活动,丰富金融知识、提高理解能力;仔细阅读产品说明,确保充分理解其特点和潜在风险;合理评估自身需求,根据财务状况和未来规划,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最后,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桥梁,让公众了解保险是一种风险保障工具,也是一种财务规划的方式。通过提高公众的金融素养,不仅能够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能够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执行董事、首席投资官、财务负责人霍康,很高兴通过“高管微课堂”与大家分享涉及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话题。
在缤纷多彩的现代生活中,金融消费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从最传统的存款和汇款到复杂的投资理财,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对于保险行业而言,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即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和接受保险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公司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非法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金融消费并非没有风险。事实上,任何一种投资都存在获利与亏损的可能。因此,在进行金融消费时,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被高额回报冲昏了头脑,要理性分析、冷静判断。记住,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这是金融市场不变的真理。
其次,我们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和有信誉的金融机构。不要轻信街头巷尾的小广告,也不要随意透露个人财务信息。此外,签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理解的内容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最后,我们要不断提升金融知识水平。金融知识的缺乏是导致消费者受骗上当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阅读、参加讲座、上网课程等方式,我们可以不断充实自己的金融知识库,提高辨别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高管微课堂”不仅是一个风险提示的平台,更是一个知识传播的舞台。我们希望通过这个平台,能够帮助消费者建立起正确的金融消费观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在金融消费的道路上越走越稳,同时也希望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总精算师黄符春,很高兴通过“高管微课堂”与大家分享涉及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话题。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的销售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行为往往通过欺诈、误导或捆绑销售等手段,强买强卖,迫使消费者购买并不需要或不适合的保险产品。
对于保险行业而言,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即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产品或接受保险服务;不得强买强卖,违背保险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或者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保险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保险公司,小康人寿对强买强卖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我们深知,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建立长期信任关系的关键。因此,我们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尊重并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首先,我们持续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具备专业的保险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其次,我们致力于向消费者提供准确、全面的产品信息,包括在销售页面披露保险产品对应的备案名称、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在官网公开信息披露专栏披露所有在售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以便消费者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此外,我们还设立了专门的投诉渠道,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及时、公正的处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再次,我们也呼吁广大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警惕强买强卖行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请务必充分了解产品信息,评估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如果遇到强买强卖行为,请及时向我们反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感谢广大消费者对小康人寿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确保您的自主选择权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让我们携手共建一个公平、透明、健康的保险市场,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邢海军,很高兴通过“高管微课堂”与大家分享涉及消费者知情权的话题。
在金融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消费风险防范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要辨别虚假宣传问题,明智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虚假宣传利用夸大其词、隐瞒真相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金融决策,甚至遭受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对于保险行业而言,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即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保险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首先,要警惕那些过度承诺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上没有绝对的“高收益、无风险”产品。如果某个产品宣传中频繁出现这些词汇,消费者就应该保持警惕,仔细核实其真实性。
其次,要查看宣传内容的来源和依据。消费者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核实宣传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同时,对于模糊性语言也要特别留意,虚假宣传往往使用模糊性语言,避免提及具体细节。
最后,防范虚假宣传,消费者应增强金融知识,主动学习各类金融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在面对金融产品宣传时,要保持冷静,不被表面的高收益所迷惑,理性分析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此外,寻求专业建议也是好办法。如果对某个金融产品感兴趣,可以咨询专业人士,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和潜在风险。
作为金融机构,我们有责任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金融决策。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明辨虚假宣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金融市场虽然充满机遇,但也潜藏风险。只有明辨虚假宣传,重视风险提示,我们才能做出更明智的选择,保护自己的金融权益。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不断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切实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及风险防范意识,根据监管要求,小康人寿在全司范围内组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系列活动。
一、活动主题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以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金融安全意识、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为目的,宣导金融政策、提示金融风险,倡导理性投资理念,推进保险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增强人民群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可得性和获得感。
二、活动口号
“金融消保在身边 保障权益防风险”
三、活动时间
2024年3月4日至3月17日
四、活动内容
通过开展“金融高管讲消保”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各具特色的活动,让消保理念入脑入心,将消保嵌入经营全流程,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形成从业人员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金融消保教育宣传氛围,并重点开展以下四个方面的活动:
(一)普及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
(二)强化“三适当”原则,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投资
(三)宣传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能力
(四)坚持诚实守信,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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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人到中年的张先生于2019年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初,张先生不幸被确诊为合同中所列重大疾病,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张先生深感困惑和不满,于是便收集整理了投保时的健康告知记录、医院就诊记录等相关材料,并拨打了保险公司投诉热线。最终,张先生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说明消费者在面对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切实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风险提示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聚焦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八项基本权益,提出了系列禁止行为。
一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
二是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不得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三是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得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本机构义务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不得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不得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
四是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的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
五是保障消费者依法求偿权: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六是保障消费者受教育权: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
七是保障消费者受尊重权:不得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消费者拒收或者退订的营销信息,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在催收过程中,不得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不得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施催收。
八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通过线上渠道使用格式条款获取个人信息授权的,不得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超出自身职责和权限非法处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消费者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典型案例
刚刚参加工作的小王是一名热衷于理财的应届毕业生,偶然了解到某保险公司的一款增额终身寿产品,想要进行投保。在致电保司咨询的过程中,保司相关客服人员得知,小王所想要购买的产品保费不得低于其年收入的30%,并向小王推荐了更适合其财务状况的产品,小王也意识到了自己的冲动,向客服人员表示了感谢。
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中,保险公司深度践行了“三适当原则”,即将合适的产品或者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是践行社会责任与合规经营的重要体现。这意味着金融机构需充分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严谨的风险评估和市场定位,并结合消费者的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因素,确保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既能满足消费者财富增值、保值的目标,又能与其风险偏好相适应。
风险提示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保险销售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适当、诚实守信等原则,尊重和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办理贷款时,也应认真阅读合同,了解权利义务,慎重对待合同签署、风险评测等重要环节,增强风险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坚持理性投资,充分考虑自身经济状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金融知识学习,确保从正规合法渠道获取并核实投资信息,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效理性投资,保障个人财产安全,实现财富稳健增长。
典型案例
客户小周因万能险利率下调问题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这让其深感困惑。考虑到诉讼过程复杂且耗时,小周决定尝试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小周向第三方调解机构递交了纠纷调解申请,并最终成功的解决了此次金融纠纷。
案例分析
在以上案例中,客户申请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解决纠纷问题,既能有效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也能快速、公正地解决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仅可以有效化解矛盾,维护金融市场和谐稳定,更能从源头上提升消费者的金融素养,使其在享受金融服务的同时,也能更好地依法、理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配套机制,积极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消费者向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请求调解的,银行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调解。
典型案例
客户李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50万元人民币,两年后不幸确诊为恶性肿瘤,遂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快速响应机制,确认李某在投保时已充分披露了自身的健康状况,并未发现任何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于是迅速完成了理赔流程,按照保额全额支付了保险金。
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展示了人身险公司在面对理赔案件时,始终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仅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核心价值。通过严谨公正的理赔审查,提升了行业公信力,同时也警示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全面、真实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化保障,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坚定了其持续优化产品和服务、提供更加人性化保障的决心,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人身保险市场环境。
风险提示
金融机构与客户共同秉持诚实守信理念,将为双方及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多方面的好处,营造和谐健康的金融消费环境。
降低风险:金融机构通过获取真实、准确的客户信息,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和控制风险,减少因欺诈或信息不透明导致的损失。客户如实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需求,则有助于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匹配度更高、风险更可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提高效率:诚信原则有利于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速度,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对于客户来说,诚信申报可以避免因信息不符带来的调查和审核时间延长,更快地获得所需的金融服务。
维护市场秩序:当所有参与者都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时,金融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秩序得到保障,从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遏制投机取巧和非法行为的发生。
增强信任: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诚信经营以及客户对金融机构的信任是构建长期稳定关系的基础。这种互信关系不仅有助于巩固现有业务,还能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和合作伙伴。
促进普惠金融:在农村金融、小微企业融资等领域,诚实守信尤为重要。金融机构基于真实的信用记录给予客户贷款支持,能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也有助于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公正分配。
法律保障:坚守诚信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可确保双方在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依法维权,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任云鹏,很高兴通过小康人寿“高管微课堂”与大家分享“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
自成立以来,小康人寿始终坚信“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公司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将“消费者至上”的原则放到公司发展的重要高度,把满足多层次客户保障需求作为出发点,站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每一班岗。
以广大消费者较为关注的理赔服务来讲,公司2022年理赔出险支付时效为41天,理赔申请支付时效为1.17天,理赔获赔率为98.3%,理赔结案率为100%,公司理赔服务客户满意度较高,全年监管通报有效投诉案件数保持“零投诉”。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使保单权利人的各项权益不受影响,2022年3.15期间,小康人寿主动发起了寻找失联保单主人的行动,让保障责任永不掉线活动,一份保单承载着爱与希望,更是一份最坚定的守护与承诺,小康人寿积极兑现承诺,延续爱与传承。活动发起后,网络媒体曝光量合计约28.9万人次(通过站长之家查询结果),同年累计为94位原中法人寿客户给付保单满期金302.06万元。
一个缺乏消保理念、忽视消费者的公司,短时间内可能会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长此以往,必将走向衰落、直至消失。小康人寿将始终牢记为消费者服务的初心和使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共筑诚信消费环境,为保险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小康力量。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张丹,很高兴通过小康人寿“高管微课堂”与广大消费者分享关于“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的话题。
2022年以来,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积极落实监管要求,坚守合规、清廉底线,将“清廉、诚信、合规、稳健、务实、为民”为鲜明特点的清廉金融文化理念与业务经营管理紧密融合,努力把好“入职”关、“考核”关、“教育”关。
对公司而言,腐败问题是危害组织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将清廉金融文化理念融入公司治理,贯穿到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各方面、各环节,将清廉从业的理念和要求融入考核激励全过程,结合公司合规文化建设、内部控制、审计问责、案件防控等工作,扎实推动本机构清廉金融文化建设。
对员工而言,廉洁从业是做人做事的责任和风骨。通过引导全体员工树立正确观念,增强爱岗敬业、遵规守纪和廉洁意识,恪守法纪红线和道德底线,不断增强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的影响力、感染力和引导力,增进对清廉金融文化认同,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要不断加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明白消费、理性消费的正确观念,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凝聚全社会力量,涵养以清为美、以廉为荣、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以清廉金融文化建设为北京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执行董事、首席投资官、财务负责人霍康,很高兴通过小康人寿“高管微课堂”与大家分享“关于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的话题。
在公司发展各个阶段,小康人寿始终坚持把诚信作为企业核心价值观,更是把“诚信为本”的理念作为一种社会责任贯穿到企业经营全过程,并融入“公平、正义、独立、发展”等新时代市场经济条件中的诚信文化元素。
在顶层设计方面,公司通过对企业文化的打造、对企业核心价值观的塑造、对员工行为准则的管理和思维方式的引导,“诚信至上”的宗旨逐步成为全体员工共同追求的理念。在实践操作方面,公司通过开展诚信教育和诚信服务系列活动,不断提高员工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意识。通过诚信企业文化的打造,公司全体员工诚信意识显著增强,诚信观念深入人心,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客户口碑逐年提升,公司影响力不断扩大。
未来,小康人寿将通过创新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着力打造诚信品牌,不断提升品牌形象,把诚信文化观念渗透、深入到公司内部的方方面面,逐步变成全体员工的自觉意识,形成企业诚信文化的长效机制,持续践行保险行业“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核心价值理念。
为贯彻落实2023年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根据监管要求,小康人寿在全司范围内组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系列活动。
一、活动主题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会议部署,扎实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构建和谐健康的金融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满意度,着力提升人民群众金融素养,提振金融消费信心。
二、活动口号
“共筑诚信消费环境 提振金融消费信心”
三、活动时间
2023年3月13日至3月19日
四、活动内容
结合公司当下发展阶段及渠道业务特点,通过“精准定位,突出重点,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围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普及金融常识、加强风险提示等重点内容,主动聚焦“一老一少一新”等重点人群,让金融知识精准触达不同人群,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金融环境。
(一)注重金融常识教育,增强消费者信心
(二)注重投资者适当性教育,着力揭示保本高息等金融诈骗本质
(三)扎实推进银行业保险业诚信文化建设,促进金融市场公平有序
(四)注重重点区域、特殊群体金融教育,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
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小康人寿官网、官微。
典型案例
在外务工的周先生,回到老家之后打算将辛苦工作一年积攒下来的积蓄购买一款合适的理财产品。在朋友的推荐下,周先生办理了一款十年定期的“理财产品”。朋友声称只要一次性交费3万元且满十年,就能将钱连本带息的取出来且利率远高于普通的十年期定期存款。然而,在交费五年后周先生却被告知他购买的其实是一款保险产品,并且只有在身故或者全残时才会得到赔付。感觉上当受骗的周先生随即拨打了投诉电话。
案例分析
保险销售误导是指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的方式,对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保险销售误导形式多种多样,包括隐瞒、混淆产品信息、暗藏搭售、夸大保险责任、承诺保证收益等。
上述案例中周先生的经历正是属于销售误导的情形。销售人员在介绍保险产品时着重强调了其理财的性质,而刻意忽略了保险产品保障的主要功能及限制,致使消费者误以为自己购买的是理财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风险提示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聚焦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八项基本权益,提出了系列禁止行为。
一、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
二、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不得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三、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得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本机构义务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不得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不得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
四、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的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
五、保障消费者依法求偿权: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六、保障消费者受教育权: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
七、保障消费者受尊重权:不得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消费者拒收或者退订的营销信息,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在催收过程中,不得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不得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施催收。
八、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通过线上渠道使用格式条款获取个人信息授权的,不得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超出自身职责和权限非法处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消费者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典型案例
2022年某日,保险公司客服热线接到客户“周女士”来电,其称由于急需用钱,想要办理退保业务。在跟“周女士”核对过身份信息、保单信息后,客服座席告知其现在退保会有损失,但“周女士”依然坚持要求退保,并表示原续期扣费银行卡遗失,需要更换退费账户。“周女士”的异常行为引起了客服坐席的警觉。
考虑到周女士已年满60周岁,但本次来电中客户声音过于年轻且非投保时预留的电话号码,客服座席随后拨打了周女士投保时预留的电话号码进行求证。电话接通后,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询问下,周女士恍然大悟。原来周女士是要办理保单贷款,但由于腿脚不便,且对线上业务操作流程一窍不通。于是便想到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在向所谓的“代理人员”提供了相关身份信息后,周女士便在家等待着贷款到账。没想到“代理人员”不但没有帮助周女士办理业务,反而还想骗取周女士的保单退保金额。后续,保险公司安排客服人员上门协助其办理了保单贷款业务。
案例分析
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移动互联网深度普及,人们足不出户就能够在线上办理各种业务,但一些老年人由于种种原因,没能跟上时代的发展,数字化服务所带来的便利反而变成了一种数字鸿沟。更有甚者,在一些紧急情况下此类老人可能会因为自身认知的缺乏,病急乱投医导致了个人信息的泄露,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上述案例中的周女士就是因为不会使用手机自助服务且急于办理保单贷款,导致轻信了不法分子,泄露了关键个人信息。所幸保险公司客服人员专业、认真、敬业,不但避免了周女士遭受经济损失,还上门协助其办理了业务,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帮助了老年客户跨越数字鸿沟,又保护了个人信息的安全。
风险提示
老年群体要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涉及到自身权益的业务申请,由于自身原因无法使用数字化服务的,尽量本人亲自办理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咨询。若要委托他人办理,尽量选择与自己熟悉的亲戚、朋友,保证自身个人信息的安全,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提醒消费者在委托办理保险业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保护个人身份信息,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尽量减少委托代办。
二、确实需要委托他人代办时,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不要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他人,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注明使用范围、有效期等。
三、若发现自身保单存在异常,及时联系保险机构进行核实。一旦发现相关人员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退保金、保险金,应协同保险机构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权益。
典型案例
在大城市务工的周师傅,为了给孩子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选择带着孩子来到自己工作的城市求学。但是不同于老家的低消费,除了基本的生活开支,房子的租金、孩子的学费、教辅费都需要周师傅一力承担,这无疑让手头本就不宽裕的周师傅更加捉襟见肘。
某天下班途中和工友无意中聊到开销大的话题,工友随即说到自己的表弟是某金融公司的业务员,可以帮忙推荐几个收益很高的项目,这引起了周师傅极大的兴趣,马上便添加了该名业务员的微信。在交流的过程中,该业务员时不时冒出的专业词汇,热情的态度以及反复提到的高回报,让周师傅心动不已。没有多想,周师傅便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号,身份证信息以及仅有的两万元积蓄。等到承诺可以领取分红的日期,周师傅却迟迟等不到到账信息,联系该业务员时发现已被对方拉黑,而那名工友也已经不见踪影,周师傅只能报警求助。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的周师傅是一位“新市民”。所谓“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目前约有三亿人。
初来乍到的新市民因为生活成本的上升,对当地人际关系不了解以及缺乏相关金融知识和警惕性等原因,很容易成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受害者。本案例中的周师傅,便是因为生活成本的压力、对工友的轻信以及薄弱的风险防范意识导致上当受骗,蒙受了经济上的损失。
风险提示
牢记“四看、三思、等一夜”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2022年3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针对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金融服务,高质量扩大金融供给,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新市民水平。
一、新市民范围
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
二、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新市民创业就业
(一)加强对新市民创业的信贷支持。
将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鼓励降低新市民创业融资成本
鼓励优化新市民创业信贷产品
(二)加大对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吸纳较多新市民就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信贷资金
鼓励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转贷款业务模式
鼓励商业银行根据企业吸纳新市民就业情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提高新市民创业就业的保险保障水平。
对新市民集中行业开展保险产品创新,加强与工伤保险政策相衔接
发展适合新市民职业特点的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业务
对风险突出的新市民群体扩大保险覆盖面
三、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满足新市民安居需求
(四)助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支持
支持商业银行在保障性住房各环节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
引导信托公司依法合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
鼓励发展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五)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支持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助力政府部门,推动增加长租房源供给
支持商业银行为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降低住房租赁企业资金成本
鼓励开展与出租市场有关的保险业务,支持长租市场发展
(六)满足新市民合理购房信贷需求。
支持商业银行因城施策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鼓励商业银行审慎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合理满足其购房信贷需求
(七)提升新市民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
鼓励商业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协作
畅通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渠道
(八)优化新市民安居金融服务。
针对过渡阶段的差异化金融需求,为新市民合理提供消费信贷产品
推广家庭财产保险,增强新市民家庭抵御财产损失风险能力
四、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助力新市民培训及子女教育
(九)支持新市民更好获得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商业银行加强与政府合作,优化产品和服务,提供教育培训类金融支持,促进新市民提高技术技能。
(十)优化新市民子女教育金融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服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市民子女就学
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发展针对新市民教育的保险业务
(十一)支持托育和学前教育发展。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对新市民聚集区域托育机构的金融服务
鼓励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责任险和意外险业务,为新市民家庭学龄前儿童教育抚养解决后顾之忧
五、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提高健康保险服务水平
(十二)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
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医保部门合作,开发不与户籍挂钩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满足新市民健康保障需求
(十三)提升商业健康保险覆盖面。
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市民群体中短期工、临时工较多的情况,为新市民提供更加灵活的健康保险产品
鼓励保险机构主动对接新市民所在企业,提供灵活、实惠、便利的团体健康保险产品
加强商业健康保险品牌建设,提高新市民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接受度
(十四)助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助力医保部门深入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便利新市民就近就地就医
六、丰富养老金融服务产品,加大新市民养老保障力度
(十五)合理满足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
加强对养老行业的支持,助力培养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支持新市民在常住地就地养老
(十六)完善新市民养老保障金融服务。
配合地方政府推广新市民长期护理保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异地投保和快速理赔,满足新市民差异化养老需求
(十七)积极参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
引导理财公司研发符合相应特点的养老理财产品,拓宽新市民养老资金来源
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市民养老需求和特点,探索开发符合需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支持商业银行研究养老储蓄产品,探索开展养老储蓄业务试点
七、优化基础金融服务,增强新市民获得感
(十八)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得性。
鼓励商业银行针对新市民流动性强的特点,优化账户开立、工资发放等金融服务
支持商业银行合理减免新市民各项费用
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完善服务设施,优化产品设计,更好满足新市民金融需求
鼓励为新市民提供更多样、更便捷的征信查询服务
(十九)助力保障新市民合法权益。
鼓励商业银行配合政府部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探索开发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等金融产品,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依法依规落实对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等机构的资金监管要求
畅通消费投诉渠道,完善纠纷化解机制
(二十)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
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根据新市民特点设立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区,宣传讲解金融知识,
开展防骗反诈、防范非法集资等宣传教育,增强新市民金融反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