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丨以案说险:普及八项基本权利,增强维权意识
发布时间:2024-03-04

典型案例

       人到中年的张先生于2019年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初,张先生不幸被确诊为合同中所列重大疾病,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张先生深感困惑和不满,于是便收集整理了投保时的健康告知记录、医院就诊记录等相关材料,并拨打了保险公司投诉热线。最终,张先生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说明消费者在面对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切实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风险提示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聚焦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八项基本权益,提出了系列禁止行为。

       一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

       二是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不得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三是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得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本机构义务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不得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不得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

       四是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的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

       五是保障消费者依法求偿权: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六是保障消费者受教育权: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

       七是保障消费者受尊重权:不得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消费者拒收或者退订的营销信息,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在催收过程中,不得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不得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施催收。 

       八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通过线上渠道使用格式条款获取个人信息授权的,不得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超出自身职责和权限非法处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消费者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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