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和谐健康金融环境,根据监管要求,小康人寿在全司范围内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以下视频来源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一、活动主题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增强金融安全意识,促进市场公平有序为目的,线上线下结合,向广大消费者普及基础金融知识、提示金融风险,倡导理性消费、价值投资观念。
推进行业诚信文化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树立金融为民、金融惠民、金融便民理念,积极宣传惠及民生的良好做法和成效,展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担当、新气象。
二、活动口号
(一)活动统一口号
汇聚金融力量 共创美好生活
(二)活动系列口号
传播金融正能量 筑牢安全防护墙
提升金融服务 保障消费权益
投资风险共生存 适当性匹配竖金盾
合同文本要看清 谨防误导和误听
高利高息莫动心 不听不信不转账
警惕非法集资 避免财产损失
珍爱信用记录 共筑诚信金融
科学评估风险 合理配置资产
保护个人信息 谨防网络诈骗
提升网络金融素养 培育网络文明风尚
三、活动时间
2023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
四、活动内容
立足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人民群众对金融知识的迫切需求,扎实做好金融教育宣传,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落脚点,切实为消费者办实事、解难题,提升消费者金融服务获得感。
(一)普及金融知识,传播金融正能量
(二)防范非法金融活动,提高金融安全意识
(三)倡导理性消费理念,树立价值投资观念
(四)开展诚信文化建设,促进市场公平有序
(五)办好为民实事,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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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喜得贵子的张先生和李女士计划为女儿投保一份年金险作为“百天”礼物,保费预算为每年10万元。保险代理人小王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分析了张先生和李女士家庭情况后,提出了“将每年投保保费预算降为2万元”的建议。
小王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方面,张先生和李女士三口之家正处于家庭成长期,家里的各类花销较大,用钱的地方比较多,每年的保费预算不宜过多;另一方面,张先生和李女士目前还处于事业打拼期,一旦未来经济下行或者公司裁员,家庭收入下降,就可能出现无力续交保费,造成保单失效的情形。夫妻俩认真思考过后,对于小王负责的态度和专业的建议表示了诚挚的感谢。
案例分析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适当性原则”具体来讲就是,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购买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适当性原则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风险提示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年金保险,其中健康保险又包含重疾险和医疗险。
消费者购买保险,首先要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客观分析自身的保险需求,根据需求匹配产品,有针对性地进行保险规划。其次,要结合自身的风险考量及财务状况等评估好持续交纳续期保费的能力,选择与经济实力相当的保费开支。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多了解、多咨询、多比较,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理性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典型案例
家住上海的周阿姨通过相熟的保险代理人推荐,投保了一份10年交人身保险,年交保费5万元。到第二年应交续期保费时,周阿姨觉得缴费年期过长,担心以后无力承担续期保费,于是想要终止合同,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退保申请。在被告知退保金额远远低于所交保费后,周阿姨表示不能理解。
经查询,周阿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亲笔签收了保单回执,并在犹豫期内完成了回访,其保单早已超出犹豫期,只能按照现金价值退保。如果坚持退保,周阿姨将承担较大损失。经沟通协商,周阿姨最后决定继续持有该保单。
案例分析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文件规定:“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犹豫期”也称冷静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人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其所交保险费。保单犹豫期一般为15个自然日。
本案中,周阿姨已完成了回执、回访并度过犹豫期,因此保险公司无法全额退还其所交保险费。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并收到保险合同后,应亲笔签收保单回执,并完成保单回访。在犹豫期内,消费者如不愿再继续持有保单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退还所交保险费。一旦超过了犹豫期,保险公司就只能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正确行使保单犹豫期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今大部分消费者购买保险都是通过电子方式完成投保,在这种方式下,犹豫期是从客户签收电子合同后开始计算,而非从拿到纸质合同时起算。同时,犹豫期内的保单回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机制,回访时如有疑问,消费者可以向回访人员反映,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典型案例
人到中年的王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投保时,王先生表示自己身体状况良好,健康告知无异常,随后保险公司以标准体为王先生承保了保单。保单承保1年后,王先生不幸确诊恶性肿瘤,遂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
经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调查,王先生在投保前有多次住院病史,且住院病因与本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有直接关联。由于王先生隐瞒了既往病史情况,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了承保决定,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做出了解除合同、对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并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结论。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王先生投保时刻意隐瞒过往病史,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最终影响了其后续的理赔申请。
风险提示
最大诚信原则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对投保人规定了如实告知与保证的义务,对保险公司规定了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义务,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在投保时,消费者一定要做到对投保单中的告知项目进行如实告知,特别是既往病史、住院就诊等涉及身体健康状况的内容。
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不要心存任何侥幸心理,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避免后续的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
典型案例
61岁的张阿姨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经工作人员介绍,购买了一份5年交保险产品。某天,张阿姨的女儿刘女士无意中发现母亲手机收到某保险公司承保通知短信,担心母亲受骗,便带上母亲到银行咨询。
银行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现场调取了张阿姨投保时的“双录”影像,显示张阿姨认真聆听了双录播报所有内容,并对相关纸质单证进行了签字和确认。通过对投保销售环节的“情景再现”,刘女士明白母亲对于保险保障、缴费年限和保费等均有清楚的了解,是结合自身需求购买的,这才打消了疑虑,发现一切都是误会和虚惊一场。
案例分析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第六条规定:“对于投保年龄大于60岁(含)的老年客户,以及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投保的所有客户,投保时需同步进行录音录像。”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的录音录像简称“双录”,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双录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本案中,张阿姨积极配合完成双录,让自己获得保险保障的同时,更让家人安心、放心。
风险提示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政策的实施,不论是对于消费者或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来说,都非常重要。它不仅能有效防范销售误导、减少售后纠纷,更能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双录并不“麻烦”,却可以最大程度上还原投保时消费者的真实意愿。消费者在投保时要认真严肃对待“双录”流程,避免走过场、一味肯定、敷衍回答,应当在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相关信息的前提下作出准确回答,这样才能让双录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典型案例
身轻体健的陈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10年交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元。保单承保次月,因患心脑血管疾病,陈女士办理了住院手续并进行手术。出院后,陈女士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
经保险公司审核,虽然陈女士所患的心脑血管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因其疾病确诊发生在保单生效之日起90日内,处于保单等待期。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故予以拒付,并且终止了保险合同, 向陈女士退还了所交的全部保费。
案例分析
保单等待期,也叫做免责期或者观察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保单等待期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观察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防止道德风险,避免恶意投保和带病投保。
保单等待期一般是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算起,只适用于第一个保单年度,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如果保单因为未交费、或保单借款超过现金价值等原因失效后复效的,也会重新计算等待期。
本案中,陈女士购买的这份重大疾病保险等待期为90天,本次出险属于在等待期内出险,故按保单约定,保险公司无法进行赔付。
风险提示
购买保险产品时,消费者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须知》等材料,关注等待期等重要信息。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可以咨询保险销售人员,或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热线,确保清楚了解保险保障责任生效的条件和时间后,谨慎购买。
保单等待期并非越短越好。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购买保险的时候不能只将保险合同中“等待期”这一个条款内容作为参考因素,还要根据保费、保额、保障内容是否匹配自己的需求、性价比等综合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对于分期交费的长期保险或每年续保的短期保险,一定要注意按时交纳保险费和续保,安排好保障衔接,避免因保单失效后复效或保险中断后新保而重新计算等待期。
典型案例
事业有成的张先生持有一份某保险公司的高额终身寿险,但未指定身故受益人。因病不幸离世后,张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但由于张先生的保单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被告知理赔金将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分配。
张先生去世时,其法定继承人有母亲、妻子和儿子三位,但母亲常年在国外疗养,不能到现场确认,而且本次理赔还需要额外提供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关系证明以及继承权利证明等材料。直到母亲回国,资料准备齐全,并协商好分配比例,刘女士重新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最终历时300多天才收到这笔理赔金。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本案中,张先生的保单就属于第一种情形“未指定身故受益人”,导致在其身故后理赔手续繁琐。
风险提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时指定保险受益人,不但能有效简化申请手续,提高理赔效率,而且可以避免后期产生遗产纠纷。
当然,若投保时未作指定,或保单生效后想变更受益人,可以用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变更形式可以是增加受益人、减少受益人、取消受益人或变更各受益人的受益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