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展现金融新形象新风尚,小康人寿以“金融为民谱新篇 守护权益防风险”为统一口号,多形式组织开展2024年“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让金融知识之光照亮大众,让金融服务之暖落实为民。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多矩阵开展线上金融知识普及活动。
手机短信显神通,精准触达人人知。利用手机短信精准触达的特点,向公司所有业务渠道的存量客户发送了活动短信通知,充分利用数字化科技手段提升教育宣传广度和深度,让金融知识精准触达不同人群。
官网官微不可少,集中宣教效果好。借助小康人寿官网、官微自有平台,以“小康消保之声”、“以案说险”、“监管风险提示”的形式,主动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推送金融保险知识,进行消费风险提示等内容。
网络媒体传播快,社会影响关注高。利用外部网络媒体的聚变式传播效应,通过“高管微课堂”消保栏目,充分发挥高管引领作用,面向社会公众进行消费风险提示。
行业平台级别高,品牌形象助力大。通过向上海保险同业公会、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官方微信公众号投稿的形式,积极宣传公司活动开展情况,有效提升了小康人寿消保宣教品牌形象及行业影响力。
二、深入基层地区,多形式开展“五进入”“消保县域行”等线下集中教育宣传活动。
走进历史古镇组织开展“金融知识赶大集”活动。小康人寿总公司联合复星保德信人寿、瑞华健康保险、陆家嘴国泰人寿走进浦东新区新场古镇,为当地居民以及游客普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防范非法集资、“三适当”原则、适老化服务、打击“黑灰产”等内容,帮忙基层群众“学金融、懂金融、信金融、用金融”。
走进农村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宣讲”活动。小康人寿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分别走进宝山区顾村镇羌家村党群服务站、北京市平谷区梨树沟村,把金融知识送到基层党组织以及老百姓家门口,同时利用“乡村大喇叭”循环播放,推动金融知识宣讲下沉到偏远乡村,切实保障农民金融消费权益,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质效。
走进公园、地铁站组织开展“我为群众送知识”活动。小康人寿湖南分公司走进长沙市芙蓉区晓园公园、地铁2号线迎宾路口站,面对面解答市民关于保险保障、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防范非法集资以及警惕洗钱陷阱等方面的疑问,鼓励市民将所听所见所闻传递给家人朋友,共同维护金融安全网。
走进学校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小课堂”活动。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走进通州区红星小学,为打工人群的子女普及金融理念,补齐同学们金融知识的短板,同时给同学们带来一场反诈防骗金融主题讲座,践行金融为民的服务理念。
走进农贸市场、建材市场组织开展“我为群众送知识”活动。小康人寿湖南分公司走进朝阳社区农贸市场、东岸建材市场,结合常见的欺诈案例,告诫个体商户们面对“高收益、高回报”的承诺时要保持高度警惕,切记“莫信天上掉馅饼、守住您的钱袋子”,让金融知识真正“进社区、进商户”。
后续,小康人寿将继续借助多种形式,下沉教育宣传重心,因地制宜多元开展特色宣传,大力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以高质量金融服务助力提升消费者获得感、满足感、安全感。
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展现金融行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价值取向的新形象、新风尚,9月20日,小康人寿总公司组织金融知识宣讲团,走进宝山区顾村镇羌家村党群服务站,组织开展“党建+消保”金融知识宣讲活动。
农村基层群众由于金融知识欠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等诸多因素,容易遭受电信网络诈骗或受到跨境赌博所谓“高收益”的诱惑,与其经常接触的基层党组织在教育群众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次金融知识宣讲活动,以专题讲座的形式为基层党组织传递金融知识。首先,宣讲团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小康人寿在行动!》为题,通过大量详实的数据讲述了国家对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重视,以及电信网络诈骗对于农村基层群众的重大危害;其次,宣讲团通过介绍典型十大诈骗手段,以生动形象的案例揭示了诈骗手段的具体作案手法,同时还宣传了国家反诈中心APP,提出了“扫一扫,更安全”的口号;最后,宣讲团从六个方面介绍了上海金融监管局在推动监管法治质效提升方面取得的新进展,并发起了“金融为民谱新篇 守护权益防风险”的号召。
此次活动获得了羌家村党群服务站工作人员的热烈反响,在场人员认真聆听、积极互动、踊跃提问,宣讲团对在场人员提出的各类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获得了一致好评,并希望宣讲团今后多走进农村,推动金融知识宣讲下沉到偏远乡村,切实保障农民金融消费权益,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质效。
活动的最后,宣讲团还与羌家村支部委员会进行了党建方面的沟通交流,并表示后续有机会要开展党建联学联建活动,互学互通共提升,互促互融共发展。
9月24日,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红星小学开展了2024年“金融教育宣传月”进学校宣传活动。
“金融知识进校园”活动的核心意义在于将实用的金融知识送进校园,提升青少年的金融素养,帮助同学们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和消费观。通过金融教育,同学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什么是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掌握正确的理财知识,从而在未来的学习和生活中,更好地提升金融综合意识和防范意识,适应未来社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
红星小学是一所民办打工子弟学校,同学们主要来自周边外来打工人群的子女,金融知识的普及和投入相对公办学校相差不少,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主动关注弱势群体,普及金融知识。
此次宣传活动共有600余名师生参与,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为同学们带来《金融伴我成长小学生版》和宣传折页,为打工人员子弟普及金融理念,补齐同学们金融知识的短板,同时给同学们带来一场反诈防骗金融主题讲座,通过具体案例的讲解,现场互动提问抢答等环节,充分调动了同学们的参与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获得了师生的一致好评。践行了金融为民的服务理念,将金融知识触达到方方面面。
今后,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将继续秉承金融为民的服务理念,向广大人民群众传递金融正能量。
为积极践行社会责任,持续贯彻“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提升消费者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小康人寿湖南分公司在长沙市芙蓉区金融办的大力支持下,先后于9月19日、9月20日走进朝阳社区农贸市场、东岸建材市场,组织开展以“金融为民谱新篇 守护权益防风险”为主题的金融知识宣教活动。
在活动现场,工作人员结合常见的欺诈案例,提醒老年人面对“高收益、高回报”的承诺时要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不实宣传,同时强调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老年人在使用智能手机和网络时,不要随意点击陌生链接,以防个人信息泄露和财产损失;帮助消费者了解八项基本权益,在陌生拜访上门推销时,告诫个体商户们请切记“莫信天上掉馅饼、守住您的钱袋子”。
通过多角度、广覆盖的金融知识宣教活动,让金融知识真正“进社区、进商户”,为公众提供获取金融知识的途径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技能。后续,小康人寿湖南分公司将结合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多元开展特色宣传,持续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工作。
为提升基层群众防非反诈能力,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文化,充分展示“金融为民”新风尚重点内容,小康人寿联合复星保德信人寿、瑞华健康保险、陆家嘴国泰人寿于9月19日走进浦东新区新场古镇,组织开展“金融知识赶大集”活动。
本次活动由复星保德信人寿发起,小康人寿积极响应,通过组织策划、精心准备、协同推进,为新场古镇的居民以及当天的游客普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防范非法集资、“三适当”原则、适老化服务、打击“黑灰产”等内容,帮忙基层群众“学金融、懂金融、信金融、用金融”。
活动现场,以“内场专题宣讲+外场摆摊宣传”相结合的形式,通过布置宣传展台、搭建定制可乐宣传矩阵、发放原创消保宣传折页、免费赠送小礼品及印有“金融为民谱新篇 守护权益防风险”口号的定制帆布袋等,吸引了众多的居民与游客前来,不仅提升了基层群众对于金融保险基础知识的了解和认知,还有效拓宽了金融教育宣传覆盖半径。
通过本次活动,小康人寿以基层金融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用基层群众易于理解接受的方式进行了金融知识普及与风险防范提示,获得了当地居民与旅客的一致好评。未来,小康人寿将集中优势资源精准发力,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广泛联合同业公司开展更加丰富的金融教育宣传活动,打通金融教育宣传“最后一公里”。
9月12日,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积极响应2024年“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倡议,走进北京市平谷区梨树沟村,把金融知识送到老百姓家门口,将金融帮助送到老百姓心坎上,同时利用“乡村大喇叭”循环播放,提醒村民提高安全意识和反诈防骗能力,守护好“钱袋子”,切实增强乡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此次活动获得了村民们的热烈反响,村民们踊跃参加,积极提问,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对各位村民的金融困惑进行了详细的解答,获得了村民的一致好评,并希望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今后多走进农村,为广大乡亲们答疑解惑,帮助广大农村群众加强金融知识。
后续,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将“担当新使命,消保县域行”专项活动为契机,走进社区、走进学校,组织开展“我为群众送知识”、“金融知识大讲堂”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推动金融教育“直达基层群众”。
为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小康人寿湖南分公司以“金融为民谱新篇,守护权益防风险”为活动口号,先后于9月6日、9月9日走进长沙市芙蓉区晓园公园、地铁2号线迎宾路口站,组织开展“我为群众送知识”活动。
活动现场,湖南分公司总经理朱相军带领员工面对面解答市民关于保险保障、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防范非法集资以及警惕洗钱陷阱等方面的疑问,并通过发放消保原创宣传折页、现场讲解、调查问卷等形式,向市民宣传讲解关于消费者八大权益、“三适当”原则、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金融诚信理念的内容,同时鼓励市民将所听所见所闻传递给家人朋友,共同维护金融安全网。
后续,小康人寿湖南分公司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借力“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深入开展各类金融知识“五进入”活动,加强金融知识普及、积极履行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推进金融教育下沉到基层,不断优化金融教育宣传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金融服务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典型案例
“特殊客户”王某在未取得投保人张女士的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出查询张女士保单承保信息的申请,被保险公司婉拒。后续,经保险公司与张女士联系确认,张女士表示并不认识王某,保险公司的行为维护了张女士的财产安全权。
什么是财产安全权?
“财产安全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保险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1.保险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
2.保险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3.保险机构应当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落实消费者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典型案例
客户谭先生通过保险代理人徐某购买了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但徐某并未向谭先生详细说明这款保险产品责任免除条款的具体内容,徐某的行为侵害了谭先生的知情权。
什么是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保险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1.保险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
2.保险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当明示年化利率。
3.保险机构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典型案例
客户易先生向证劵公司咨询炒股事宜,但证劵公司表示如果要了解股票信息、享受荐股服务,必须同时购买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才行,证劵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易先生的自主选择权。
什么是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金融消费者享有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权利。
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险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1.保险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
2.保险机构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3.保险机构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典型案例
某保险公司向客户任女士销售了一款百万医疗保险产品,但考虑到任女士有经常熬夜追剧的习惯,故在保险合同中单独设置了单方面加重任女士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任女士的公平交易权。
什么是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办理金融业务时享有公正、平等交易的权利。
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险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1.保险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
2.保险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保险机构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
典型案例
客户冯先生因重大疾病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后,向监管机构进行了投诉。后续,在保险行业协会的调解下,冯先生与某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维护了冯先生的依法求偿权。
什么是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非因本人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依法向金融机构要求赔偿的权利。
保障消费者依法求偿权,保险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1.保险机构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2.保险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
3.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典型案例
在某保险公司组织的公益教育宣传活动中,客服人员向客户郭先生详细讲解了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如何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保险公司的行为维护了郭先生的受教育权。
什么是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金融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类、特征等金融消费知识的教育,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等知识的教育。
保障消费者受教育权,保险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1.保险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
2.金融机构应当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3.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培育行业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公平、守信的信用环境。
典型案例
客户李女士习惯方言交流,且年龄大了听力有所下降,故直接到某保险公司客服柜面办理业务。该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直接用当地方言与其沟通,维护了李女士的受尊重权。
什么是受尊重权?
“受尊重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保障消费者受尊重权,保险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1.保险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2.保险机构应当积极融入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优化网点布局,尊重老年人使用习惯,保留和改进人工服务,不断丰富适老化产品和服务。
3.保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残障人士公平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加快线上渠道无障碍建设,提供更加细致和人性化的服务。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应当提供无障碍设施和服务,更好满足残障人士日常金融服务需求。
典型案例
客户孙女士到某保险公司客服柜面办理业务,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涉及客户信息授权内容,客服人员进行了专业解答。后续,在获得孙女士授权同意后,才完成了业务办理,保险公司的行为维护了孙女士的信息安全权。
什么是信息安全权?
“信息安全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保险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1.保险机构在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切实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
2.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禁止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从业人员不得超出自身职责和权限非法处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3.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通知要求,小康人寿紧紧围绕“保障权益防风险”年度主题,在全司范围内组织开展2024年9月“金融教育宣传月”系列活动。
一、活动时间
2024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二、活动主题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一方面,面向人民群众普及反诈防非常识和理性投资知识,重点突出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金融惠民利民措施等方面宣传,提升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另一方面,面向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和弘扬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推动金融行业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活动口号
金融为民谱新篇 守护权益防风险
四、活动内容
围绕提升基层群众防非反诈能力、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展示金融为民新风尚重点内容,突出自有特色、用好自有资源、体现自有优势,帮助金融消费者“学金融、懂金融、信金融、用金融”。
(一)展示金融新风尚,推广为民办实事举措
(二)强化提示提醒,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和电信诈骗
(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活动期间,小康人寿将根据监管要求同步组织开展“担当新使命 消保县域行”专项活动。
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小康人寿官网、官微。
典型案例
喜得贵子的张先生和李女士计划为儿子投保一份年金险作为“百天”礼物,保费预算为每年10万元,但其家庭年收入仅为30万元,不符合保险适当性原则。
案例分析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保险适当性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必须充分考虑客户的财务状况、购买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等因素,确保所推荐的产品与客户的实际情况相契合。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适当性原则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因购买“不适合”的保险产品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风险提示
保险适当性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在进行产品推荐时,不仅要考虑产品的特点和优势,还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推荐,确保客户能够理解和接受所推荐的产品。
通过保险适当性原则,能够确保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与客户的实际需求相匹配,可以有效避免消费者因购买不适合的保险产品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心理负担。
典型案例
保险代理人王某为骗取高额的保险理赔金,利用虚假住院材料骗取理赔金约二十余万元。最终,王某因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人民币五万元;涉案的医务人员以及协助骗保的客户也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案例分析
根据《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金规〔2024〕10号)第二条规定:“保险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从事保险欺诈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包括不限于:解除保险合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王某及其团伙因为保险欺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风险提示
保险欺诈,害人害己。保险欺诈,非法占有了属于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的保险资金,直接侵害大多数诚实守信的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险欺诈,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少数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甚至以杀人、纵火、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一系列手段诈骗保险金,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
反保险欺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持续关注。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作为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则应加强合作、完善制度、提升技术水平,共同构建反保险欺诈的坚固防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守护好保险这片净土,让保险真正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共筑诚信金融环境。
典型案例
在“保险代理人”周某的诱导下,唐女士在把原有的保单提前解约后,用退保金在另外一家保险公司重新投保了一份新的保单。
案例分析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保险代理人”周某对唐女士的诱导行为就属于退旧买新的销售误导。
风险提示
日常生活中,作为一名消费者,应当如何识别保险投保的“陷阱”呢?主要存在五类投保陷阱:
陷阱一:“退旧买新或贷款投保”
欺骗消费者通过已有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或解约退保,再利用贷款金或退保金购买新的保单。
危害:有可能要额外承担新保单的续期保费,加重个人经济负担,还要偿还贷款本息或承担退保损失。
陷阱二:“带病投保”
欺骗消费者说小毛小病也能正常投保,却在投保时故意阻碍消费者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
危害: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将影响消费者后续正常理赔。
陷阱三:“随用随取”
欺骗消费者说购买的保单可以根据个人资金需求,随时退保或部分领取而不用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危害:保单退保金额是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计算,不是所交保费;部分领取可能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陷阱四:“高息承诺”
欺骗消费者说购买的保单年化收益能达到多少,又或者比银行存款高等等。
危害:保险不是投资,“高息承诺”往往无法兑现。
陷阱五:“包赔百病”
欺骗消费者说购买的保单只要得病就能获得理赔金。
危害:保险产品都有理赔限定条件或免责条款,并非得病即可理赔。
所以大家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远离以上“陷阱”,守好自己的财产安全,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家住郊区的孙阿姨因行动不便且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无奈之下向保险公司拨打了求助电话。当日下午,保险公司就提供了上门服务,前往孙阿姨家里为其办理了保险业务。
案例分析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融入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优化网点布局,尊重老年人使用习惯,保留和改进人工服务,不断丰富适老化产品和服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人口数量快速增长,一些老年人由于认知能力、设备限制、使用习惯等多重因素影响,存在不会上网、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的情形,在出行、就医、消费等日常生活中遇到不便,无法充分享受智能化服务带来的便利,智能化带来的便捷反而变成了一种“数字鸿沟”。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行动不便的孙阿姨就是遇到了“数字鸿沟”。
风险提示
为助力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跨过“数字鸿沟”,享受智能化带来的生活便利,乐享幸福晚年,保险公司可以从多方着手,推出适老助老服务举措:
一是在公司内部设置了“老年专属客服坐席”,优化公司400客服系统,自动识别来电客户是否为老年客户,并为老年客户提供专属配套电话服务。
二是在分支机构客服柜面开设绿色通道或专属服务窗口,并指定专人担任“老年服务岗”,为老年消费者办理业务提供指导或解疑答惑,为老年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三是在分支机构客服柜面配置方便老年消费者使用的老花镜、放大镜和爱心座椅等助老工具,为老年消费者提供便民服务。
四是为老年消费者保留纸质服务流程,不强制老年消费者通过自助式设备等线上方式办理业务。
五是根据老年消费者个人需求,随时为其提供人工上门服务。
六是持续开展老年人公益教育,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老年人普及金融保险知识及智能服务内容。
典型案例
人到中年的宋女士因轻信所谓的“保险咨询师”能够为其办理全额退保的承诺,不但遭受了保单提前解约的经济损失,还损失了5000元代理退保服务费。
案例分析
“非法”代理维权是指一些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个人或团体,通过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等渠道,宣称能为消费者解决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从中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他们往往利用消费者的急切心理和对法律知识的缺乏,采取夸大事实、虚假承诺等手段,诱导消费者委托其进行所谓的“专业维权”。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非法”代理维权不仅无法为消费者真正解决问题,反而可能让消费者陷入更深的困境,甚至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帮凶。
风险提示
“非法”代理维权组织或个人以“代理维权”之名,不仅教唆消费者编造虚假情况,向金融机构发起大量不实投诉,还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甚至涉嫌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突破法律底线,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应珍惜个人信用,警惕参与非法“代理维权”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不轻信虚假承诺,拒绝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恶意投诉。
典型案例
辛劳一生的李老太在老年活动中心认识了自称XX养老服务公司负责人的丁某,并将自己的10万元退休金投资购买了自称有高额回报的健康养老项目,后续发现被骗且丁某失联,只能报警求助。
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虚构项目、产品或者公司入股等投资项目;二是利用民间组织结社,通过会员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三是直接从事传销或者庞氏骗局等非法活动进行集资。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李老太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参与了非法集资,最后落得血本无归。
风险提示
非法集资的手段层出不穷,在面临投资、集资类的宣传时,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理性思考、稳健行事,做到“三不”:不侥幸天上掉馅饼,不冒险进行投资,不盲目相信对方。一旦发现可疑线索甚至上当受骗,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贯彻落实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要求,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小康人寿以“汇聚金融力量 共创美好生活”为统一口号,主动聚焦“一老一少一新”等重点人群,多形式开展了“五进入”线下集中教育宣传活动,让金融知识之光照亮大众,让金融服务之暖落实为民。
金融知识进社区,情满中秋暖人心
9月20日上午,小康人寿走进北京市通州区乔庄北街社区,为30余位老年居民送去《金融伴我成长(老年人版)》金融读本和宣传折页,并现场组织了迎中秋做手工的公益活动。活动寓教于乐,对电信诈骗、代理退保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金融乱象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获得了现场人员的一致好评。
9月26日上午,小康人寿走进三里屯北三里社区,开展“五进入”集中教育宣传日活动,活动在北三里社区迎中秋文艺汇演的活动中拉开帷幕,社区老年居民共70余人参加活动。活动以点带面,现场宣传个人信息安全、反诈防骗等老年群众关心的金融知识,有效提升了老年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金融知识进校园,护航童年伴成长
9月26日下午,小康人寿走进昌平龙门英才实验学校,为同学们带去《金融伴我成长(小学生版)》金融读本和宣传折页,深入简出地讲解现代金融知识、普及金融理念,同时为同学们带去一场“我的健康我做主”心理健康讲座,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金融观,扣好金融人生的第一粒扣子,此次活动共400余名师生参与。
9月27日上午,小康人寿走进北京市朝阳区金地老君堂实验学校,为新市民子女普及金融理念,补齐同学们金融知识的短板,同时给同学们带去一场“如何保持开心”心理健康讲座,为同学们缓解心理焦虑,获得了师生们的一致好评,此次活动共700余名师生参与。
金融知识进商圈,大力弘扬正能量
9月26日下午,小康人寿走进昆泰国际商业街,面向商业街内骑手、保安、商户等新市民开展“五进入”集中教育宣传活动,宣教保险消费者八项基本权益、个人信息安全、反诈防骗等金融常识,活动现场氛围活跃,宣传效果良好,本次活动覆盖新市民200余人。
金融知识进企业,携手构建好环境
9月26日上午,小康人寿北分经代业务部与合作渠道大童保险联合开展客户权益保护宣讲活动,活动以“汇聚金融力量,共创美好生活”为主题。本次宣传活动持续3小时,面向大童北分一线业务人员共30余人,深入浅出地阐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经代业务合作中的重要性,大童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得好,做到位”是团队建设、业务发展的根基。
小康人寿北分银行保险部也在同日走进合作渠道兴业银行丰台支行,面向网点客户共20余人宣传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文化,传递金融正能量。
金融知识进农村,便民利民促振兴
10月12日,小康人寿走进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连山石村,把金融知识送到老百姓家门口,将金融帮助送到老百姓心坎上,同时提醒农民群众提高安全意识和反诈防骗能力,守护好“钱袋子”,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为贯彻落实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要求,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小康人寿以“汇聚金融力量 共创美好生活”为统一口号,通过打造“小康消保之声”、“高管微课堂”等消保栏目,多矩阵开展了线上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充分利用数字化科技手段提升教育宣传广度和深度,让金融知识精准触达不同人群。
手机短信显神通,精准触达人人知
通过手机短信精准触达的特点,小康人寿向公司银保渠道、经代渠道、互联网渠道存量客户发送了活动通知,短信通知内容涵盖活动开展期间、统一口号、活动内容以及关注途径等。手机短信通知的成功发送,较好地提升了公司客户对于本次活动的关注度,为后续相关活动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官网官微不可少,集中宣教效果好
借助小康人寿官网、官微自有平台,小康人寿通过“小康消保之声”、“高管微课堂”栏目,以“以案说险”、“风险提示”的形式,主动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推送金融保险知识、进行消费风险提示等内容,有效提升了广大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经统计,官网渠道合计发布各类稿件28篇:发布了小康人寿原创的宣教活动新闻稿件5篇、原创的“以案说险”稿件15篇、原创的“消费风险提示”稿件6篇,转载了监管创作的“消费风险提示”稿件2篇;官微渠道合计发布各类稿件16篇:发布了小康人寿原创的宣教活动新闻稿件1篇、原创的“以案说险”稿件15篇。
网络媒体传播快,社会影响关注高
利用外部网络媒体的聚变式传播效应,小康人寿通过“高管微课堂”消保栏目,充分发挥高管引领作用,面向社会公众进行消费风险提示,先后发布了4期宣教活动新闻稿件、6期消费风险提示稿件,合计被中国网、中华网、人民政协网、搜狐网、极客网、未来网、环球时报、今日头条、百度百家等9家新闻网络媒体报道50次,有效扩大了本次活动的社会影响面和提高了关注度。
行业平台级别高,品牌形象助力大
通过参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线上论坛”活动,并成为五家获选保司之一,小康人寿代表保险行业面向全体消费者发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微发布了《“保单贷款”有陷阱,投资理财要慎重》宣教稿件,内容具有普及性、广泛性。同时,公司领导霍康总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擦亮双眼,辨别“保单贷款”陷阱。这是小康人寿在保险行业官媒的重磅发声,有效提升了公司消保宣教品牌形象及社会影响力。
通过参加由“消费者点评”公益平台发起的“金融教育宣传月”创新创优短视频大赛,小康人寿拟发布《金融小课堂之“康康”帮您识别保险投保五大“陷阱”》宣教小视频,积极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展现小康人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担当,新形象。
典型案例
正处于青春期的小林初入大学校园,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出手阔绰、超前消费,每月的生活费都所剩无几。某日,小林在网络上看到一个声称专为大学生定制的“校园贷”广告,每日利息不到0.05%。于是小林先后通过平台借了2万元,但是没想到这种“低息”对应的是18%的高额年利,最终本息合计高达20多万。
小林陷入泥潭,只好拆东墙补西墙,在各个互联网贷款平台、贷款公司频繁借款,雪球越滚越大,连家人也接到暴力催收电话,正常学习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危害。
案例分析
近年来校园贷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大学生生活费较少,但却容易过度消费、从众消费。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零门槛”“日息低”“无抵押”等噱头,诱导大学生掉入“校园贷”陷阱,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若不能及时还款,放贷人可能会采取恐吓、殴打、威胁等暴力讨债方式,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校园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利用大学生贷款衍生出来的诈骗手段五花八门,被包装成多种形式,例如培训贷、刷单贷、回租贷等,它们通常都有以下特征:只需要学生简单上传身份信息、不需要面签、不需要担保书、不控制贷款用途、不进行风险管理等。广大学生一定要擦亮双眼,远离“非法校园贷”,守护校园安全。
风险提示
大学生正处于人生青春期的重要时刻,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不盲目攀比,理性消费:
一是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警惕非法金融广告,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二是了解正规借款渠道,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到有资质的、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助学贷款、创业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是如不慎掉入非法金融陷阱,应及时报警或向师长寻求帮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典型案例
某保险公司客服柜面接到一位“特殊客户”周某的业务申请,其称为母亲唐女士查询保单交费情况并办理退保手续,并口头提供了唐女士的身份证号。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周某出示唐女士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周某表示无法提供,并声称保险公司在故意刁难。
沟通无果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系统中留存的电话联系到唐女士本人,询问情况是否属实。唐女士当即表示自己儿子并不姓周,对保单信息查询及退保一事毫不知情。核实完毕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拒绝了周某的业务申请,保护了消费者的信息安全,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2月17日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全面覆盖了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其中就包含信息安全权。
信息安全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其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不被泄露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本案中,周某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取到唐女士的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并冒充其亲属办理退保以牟取利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根据规定核实业务办理人身份,避免了唐女士保单利益受损,维护了唐女士的信息安全。
风险提示
消费者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身的身份证、银行卡、保险合同等材料,不要轻易向他人泄露。如确需委托他人代办时,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时间,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注明使用范围等。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不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泄露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客户个人信息,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典型案例
颐养天年的孙阿姨突然接到一通显示“xx检察院”的电话,来电人称孙阿姨的儿子因贷款逾期未还,即将被检察院起诉,特将相关情况告知家属。本分的孙阿姨听闻此事后十分慌张,连忙询问解决办法。来电人随即告诉孙阿姨,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代替儿子偿还贷款。孙阿姨没有多想,立马就赶去银行,生怕儿子被起诉。
银行工作人员见孙阿姨神色慌张,且要进行大额转账,于是就询问孙阿姨收款方是谁,但孙阿姨却一问三不知。经过反复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向孙阿姨提示这是电信诈骗的惯用手段,并让孙阿姨亲自跟儿子确认了相关情况,最终制止了转账行为,避免了孙阿姨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移动互联网日渐普及,金融数字化转型不断推进,消费者通过线上应用就可以完成线下场景的功能,办理各种业务。但是,一些老年人由于认知能力、设备限制、使用习惯等多重因素影响,智能化带来的便捷反而变成了一种“数字鸿沟”。
本案中的孙阿姨就是因为缺乏对数字金融诈骗的辨别能力,“病急乱投医”,这才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所幸银行工作人员专业认真负责的态度,最终避免了孙阿姨遭受经济损失。
风险提示
老年群体要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擦亮双眼,辨别识数字陷阱。一是树立“防火墙”意识,不要通过不明渠道下载安装程序,不要点击来源不明的链接;二是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非必要情况下,不向陌生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户、手机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三是不要轻信陌生人,轻易向其转账、投资。
年轻人应多多关心父母,主动帮助父母学习使用智能产品和服务,提醒他们远离诈骗套路,跨越数字鸿沟。老年人如果在线上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也可以亲至正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或拨打其官方客服热线进行咨询。
典型案例
孝顺的张女士于2020年1月20日为父亲投保了一份10年交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2万元,保单宽限期60天,之后每年张女士均按时交纳续期保费。2023年3月16日,父亲因肝癌住院治疗,忙于照料病人的张女士忘记了在银行卡内存足续期保费,导致保单因账户余额不足扣款失败。父亲出院后,张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
经保险公司审核,虽然其保单还未交纳当期保费,但因父亲确诊时仍处于保单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张女士父亲的患病情况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最终在给付理赔金时扣除了欠交的保险费,完成赔付。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以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单宽限期”,即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按时交纳续期保费所给予的宽限时间,通常为30天或60天。
本案中,张女士的父亲就是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会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风险提示
保单宽限期是保险公司充分考虑客户因经济紧张、工作繁忙等原因无法按时交纳保费时,给予客户的权益保障。一般在交费期前,保险公司会以信函、短信通知、官微推送信息等方式提醒客户。客户如有联系方式变更、扣款账户变更等,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免扣款失败或错过交费期限。
在保单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的保障仍然有效,可过了保单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费的话,保险合同将效力中止。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也无法理赔。如果之后申请保单复效,则相当于第二次投保,保险公司会重新进行核保、重新计算等待期等。
小康人寿提醒广大消费者,请关注保单宽限期,避免自身权益受到影响。
典型案例
网络达人小明通过互联网平台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单承保后,小明心想,反正现在自己有保险可以报销医疗费用,就索性配了一副牙套来矫正牙齿,总共花费2万元。随后,小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在收到小明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与小明取得了联系,告知其购买的医疗险将“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列为了除外责任,并写明“因此情形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对于小明本次理赔申请做出了“拒付”的理赔决定。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免责条款”,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通常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限制自身赔付义务的条款。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明确了保险责任范围之后,通常会采用列举的方式列明其责任免除的范围。
本案中,小明购买的医疗保险合同中,有加黑、加粗字体的显著提示:“请您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
风险提示
保险不是万能的,每个保险产品都有限定的保障范围和免责条款。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上更是会对免责条款进行加黑、加粗字体的显著提示。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充分知悉保险责任范围和免除条款,以免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更不能为了获得赔偿,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否则不仅无法获得赔款,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外出务工的林女士持有一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某次因意外住院治疗出院后,林女士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后续,保险公司告知林女士,其保单去年未按时交纳续期保费,目前保单效力已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法赔偿保险金,林女士对此表示疑惑和不满。
经核实,在保单效力中止前,保险公司曾多次向林女士投保时预留的手机号发送续期交费提醒短信,见多次扣款失败后,又拨打其手机号,但显示手机处于无法接通的状态。同时,系统内留存的联系地址也无法找到林女士本人。
林女士这才想起,在投保后不久,自己因工作原因,变更了手机号和联系地址,但并未告知保险公司,系统内留存的信息早已过期。最后,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林女士对个人信息进行了更新,并办理了保单复效。
案例分析
个人信息作为保险公司与客户联系的纽带,是提升客户服务体验的关键。信息不完整将直接影响到各项保单服务的使用,甚至影响个人权益。
及时更新完善个人信息,确保个人信息真实准确,能够避免保险公司无法联系到客户,更易于客户接收保险公司关于保单续期交费、服务人员变更、欺诈风险防范等各类通知。
本案中,林女士因未及时更新个人信息,使得自己无法正常接收保险公司续期提醒信息,从而导致保单扣款失败直至效力中止,丧失保障权益。
风险提示
客户的“个人信息”主要包含: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等,变更业务可以通过官微、临柜或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等方式办理。
小康人寿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填写准确的个人信息;当个人信息更新时,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以便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辛劳一生的李老太在老年活动中心认识了自称XX养老服务公司负责人的周某,其表示自己所在公司的业务是国家政策重点扶持项目,已在全国建设有多处高端养老公寓。以造福更多老年人为名,周某在菜场、超市、广场等公共场所发放宣传单,通过召开推介会、免费参观旅游等方式,承诺交纳“养老床位预订金”可以享受老年公寓住房优惠,并可以返本付息。
周某的宣传引起了李老太极大的兴趣,在咨询的过程中,周某反复提到的“养老保健”“健康养老”以及“优惠”“高回报”,让李老太心动不已。没有多想,李老太便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银行卡号以及全部的10万元退休金,签订了“入住合同”。等到承诺可以入住的日期,李老太才发现已联系不上周某,且被其拉黑,只能报警求助。
案例分析
本案是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件。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老年人普遍对于风险缺乏理性判断,容易被人说动,于是不法分子就专门利用老年人的物质需求、精神需求实施针对性地欺骗行为,进而实现非法集资。
老年人要对花言巧语保持冷静,多与子女沟通商量,抵制高利诱惑,守护幸福晚年。
风险提示
非法集资的手段层出不穷,在面临投资、集资类的宣传时,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理性思考、稳健行事,做到“三不”:不侥幸天上掉馅饼,不冒险进行投资,不盲目相信对方。一旦发现可疑线索甚至上当受骗,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小康人寿提醒广大消费者,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远离非法集资,守护好“钱袋子”。
典型案例
保险代理人王某为骗取高额的保险理赔金,推荐数名客户购买保险公司的医疗险。随后,王某伙同当地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实际未住院的情况下,利用虚假住院材料,为数名客户分别申请理赔,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合计二十余万元。
最终,王某因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人民币五万元;涉案的医务人员以及协助骗保的客户也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案例分析
《反保险欺诈指引》(保监发〔2018〕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其中,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从事保险欺诈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包括不限于:解除保险合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本案中,王某及其团伙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属于保险金欺骗类欺诈行为,并且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
保险欺诈,害人害己。保险欺诈,非法占有了属于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的保险资金,直接侵害大多数诚实守信的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险欺诈,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少数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甚至以杀人、纵火、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一系列手段诈骗保险金,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
远离保险诈骗,共筑诚信基石。消费者应当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主动提升防范保险欺诈风险意识,通过正规途径办理投保、保全和理赔服务,从源头上防范欺诈风险,依法维护自己正当权益。全社会应当树立对保险欺诈危害性和法律后果的正确认识,自觉抵制保险欺诈行为,营造良好社会诚信环境。
典型案例
人到中年的宋女士为自己购买了某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后续每年正常交纳续期保费。通过朋友介绍,宋女士偶然添加了某“保险咨询师”的微信,并被告知这份保险不合适自己,且可以帮忙全额退保。
受到诱导的宋女士提前支付了服务费5000元,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保单信息及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委托其办理。随后,该“保险咨询师”假冒宋女士以销售误导为由向保险公司进行恶意重复投诉,要求全额退保。
经过调查,保险公司未发现业务人员存在销售误导行为,且投保环节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并发现了“保险咨询师”主张的“销售误导”行为。最终,保险公司通过查询保单地址信息联系到宋女士本人,向其充分讲解了保险责任,提示“代理退保”可能带来的风险。宋女士认真思考后,决定不再退保,但5000元服务费已无法追回。
案例分析
原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消保局”)曾多次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警惕“代理退保”的风险隐患,根据自身需求谨慎办理退保,同时也要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合理维权。
本案就是典型的“代理退保”案例,一些组织或个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电话短信等宣传方式发布“可代理全额退保”信息,怂恿、欺骗、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事宜。这种行为会为消费者带来多重风险,包括丧失正常保险保障、资金受损或遭受诈骗、个人信息泄露等。
风险提示
“代理退保”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通过非正常手段“维权”,不仅会扰乱正常的行业秩序,对行业正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最终还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
小康人寿提醒广大消费者,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树立理性的金融消费理念,远离代理退保,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年9月27日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金地老君堂实验学校开展了2023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进学校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活动共有700余名师生参与,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为同学们带来《金融伴我成长小学生版》和宣传折页,为打工人员子弟普及金融理念,补齐同学们金融知识的短板,同时给同学们带来一场“如何保持开心”主题心理讲座,为同学们缓解心理焦虑,获得了师生们的一致好评,践行了金融为民的服务理念,将金融知识触达到方方面面。
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将秉承金融为民的服务理念,向广大人民群众传递金融正能量。
2023年9月26日是本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的集中教育宣传日,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在当天走进社区、学校、商圈等场所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活动。
当天上午,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走进三里屯北三里社区,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五进入”集中教育宣传日活动,金融宣传在北三里社区迎中秋文艺汇演的活动中拉开帷幕,社区老年群众共有70余人参加活动,小康北分以点带面,为老年朋友宣传消费者八项权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反诈防骗等老年群众关心的金融知识,获得了老年朋友的一致好评。
当天上午,小康人寿北分经代业务部还与合作渠道大童保险联合开展客户权益保护宣讲活动,活动以“汇聚金融力量,共创美好生活”为主题。本次宣传活动历时3小时,面向大童北分业务人员近30人。小康北分经代业务部进一步阐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经代业务合作中的重要性。大童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得好,做到位”是团队建设、业务发展的根基。
小康人寿北分银行保险部也在同日走进兴业丰台支行,面向广大客户宣传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文化,传递金融正能量。
当天下午,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走进昌平龙门英才实验学校,为同学们带来《金融伴我成长小学生版》和宣传折页,深入简出的讲解现代金融知识,普及金融理念,同时为同学们带来一场“我的健康我做主”主题心理讲座,获得了师生们的一致好评,也践行了金融为民的服务理念。
当天下午,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还走进昆泰国际商业街,面向商业街内骑手、保安、商户工作人员、消费者等开展金 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五进入”集中教育宣传活动。本次活动主要面向新市民宣教保险消费者八项基本权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反诈防骗等金融知识。本次活动覆盖人群 200余人。更有消费者对活动格外关注,认真听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现场氛围活跃,宣传效果良好。在本次“集中教育宣传日”活动中,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内外勤一起行动开展金融宣教活动,让金融知识的普及产生了放大的效应,同时使保险的理念也更加深入人心,向广大人民群众传递了金融正能量,将宣传活动推向了高潮,践行了金融为民的服务理念。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执行董事、首席投资官、财务负责人霍康,很高兴通过小康人寿“高管微课堂”与大家分享“投资风险共生存,适当性匹配竖金盾”的话题。
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复杂的金融产品,专业门槛较高,而这种本该是重要风险管理工具的产品经常被消费者诟病“无用”的背后,也通常是因为产品与客户需求不恰当的错配。考虑到适当性管理是投资者进入金融市场的第一道防线,过去一段时间以来,我司重视将适当性管理落实进产品创设环节,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差异性,以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总体来说,我司适当性义务的内容包括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销售三方面。
一是让客户需求导向成为真行动。适当性原则强调需求导向,强调客户“要什么,给什么”。它改变了营销的起点,客户需求分析和评估成为销售的第一步。一般说来,需求评估包括保险需求分析、风险承受能力与缴费能力评估三个方面,即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家庭状况、面临的主要风险、已有保险保障情况等分析投保人保险需求;根据保险产品的风险水平、投保人自身情况等评估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根据投保人职业、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等评估投保人持续缴费能力。
二是让专业投资能力成为真功夫。专业能力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从业人员素质几乎决定了其层次和水平。在高等教育如此普及的情况下,保险业吸纳高素质从业人员的能力有限,而长期性寿险产品的专业含量很高,两者形成鲜明的反差。前不久下发的《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和产品分级管理,就体现了适当性原则,这也为销售人员指明方向,有利于销售人员更好地认识自己的产品,与客户需求导向结合,形成知己知彼的营销模式,实现让产品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目标,真正找到专业驱动的发展路径。
结合内外部经济环境,我司固定收益的投资逻辑为对债券交易定价视角下的阿尔法策略,即基于宏观层面与机构行为定出基础方向,在不额外增加久期风险和信用风险暴露之下,通过择券、期限结构调整、波段操作来增厚收益。公司权益投资坚持从第一性原理出发,每一个投资决策均是以对所投资行业和公司商业模式、竞争力的正确理解为基石,对资产的“估值-权益回报能力的匹配度”长期动态关注,力求“用尽量便宜的价格,买到尽量优质的资产”。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任云鹏,很高兴通过小康人寿“高管微课堂”与广大消费者分享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话题,同时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保护个人信息,谨防网络诈骗”。
数字化时代,互联网为我们带来了无尽的便利和机遇,但同时也伴随着无处不在的隐私泄露和无孔不入的网络诈骗风险。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下,国家颁布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并规定了各网络机构所需承担的安全责任。作为一家经营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小康人寿采取先进的加密技术和安全措施,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始终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我们不会泄露、出卖或滥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更不会擅自获取用的个人信息。
小康人寿提醒大家,在使用电子设备时也需注意如下事项:
1.谨慎公开个人信息:避免在公共场合随意透露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以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2.强化密码安全意识:金融类软件设置强密码是保护个人账户的第一道防线,应使用包含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的复杂密码,并定期更新密码。
3.警惕社交网络风险:在社交网络上,要谨慎添加陌生人为好友,并设定隐私设置,限制个人信息的公开范围。
4.谨慎使用公共Wi-Fi:在使用公共Wi-Fi时,避免使用金融类软件,如访问网银或进行网上购物等涉及个人隐私和财务安全的操作。
5.谨慎信任陌生应用软件:在安装应用程序时,仔细审查应用的权限要求,并只授予必要的权限。避免授予过多的权限,如通讯录、相机、相册等,以防个人信息泄露。
6.安全漏洞修复:及时更新个人电脑设备操作系统,并安装杀毒软件、防火墙,减少受到恶意软件攻击的风险。
“保护个人信息,防范网络诈骗”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们诚挚地邀请您加入我们,共同打造一个信任和安全的网络环境。请您积极参与网络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并向身边的亲朋好友传递安全知识,共同抵御信息泄露及网络诈骗的威胁。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邢海军,很高兴通过小康人寿“高管微课堂”与广大消费者分享关于“非法集资的识别与预防”的相关话题,同时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我公司十分重视非法集资风险防控工作,为进一步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及诈骗行为,现向广大消费者作如下风险提示。
一、非法集资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常见形式
1.传销或秘密串联形式的非法集资。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微信平台等多媒体或社交软件,采用传销式发展下线、收取入门费等方式进行非法敛财,造成消费者的资金损失。
2.互联网设立投资平台形式的非法集资。不法分子通过伪造或仿冒投资平台,引导消费者在平台上进行投资,并以小额利润作为诱饵,不断引导消费者继续投入资金。在成功转移资金后,甚至会以“登录异常”“服务器维护”等理由,收取“保证金”“解冻金”等,进一步扩大资金损失。
3.提供“养老服务、产品”等形式的非法集资。老年人普遍对于风险缺乏理性判断,容易被人说动,于是不法分子就专门利用老年人的物质需求、精神需求实施针对性地欺骗行为,进而实现非法集资。
三、风险提示
1.不存在“保本高息”理财产品。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消费者应时刻认识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应对“保本高息”“专家保证”等虚假网络诈骗的常见套路提高警惕。
2.不轻信来路不明“小道消息”。消费者进行投资理财时应选择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不要轻信通过网络论坛、微信群、QQ群等传播的“小道消息”以及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或人员。
3.不贪图“一时便宜”因小失大。消费者要树立科学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切忌侥幸心理、赌博心态。非法集资的手段层出不穷,在面临投资、集资类的宣传时,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理性思考、稳健行事,做到“三不”:不侥幸天上掉馅饼,不冒险进行投资,不盲目相信对方。一旦发现可疑线索甚至上当受骗,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总监兼财务管理部总经理黄文祥,很高兴通过小康人寿“高管微课堂”与广大消费者分享关于“理性投资理财”的话题,同时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高利高息莫动心,不听不信不转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投资理财的需求和渠道逐步多元化,面对层出不穷的投资理财产品,广大金融消费者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投资理财不是“一夜暴富”,而是通过对自己现有的资金进行合理的安排、配置,在满足日常流动性需求的同时进一步追求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消费者在参与投资理财相关金融活动时,切记要多了解理财知识和技能,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
消费者首先要了解什么是金融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由于金融市场价格的波动和不确定性而引起的风险。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方向风险、波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任一风险都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波动性,均会导致投资组合价值的波动。
综上所述,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金融消费者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清楚认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建议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专业能力测试,较为准确地评估出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专业能力,参考正规机构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主进行投资产品的选择。
因此,小康人寿建议广大金融消费者做到以下五点:
一、勤学。学习基础金融知识,正确认识收益和风险的关系,形成理性的投资预期,提高自身金融素养。
二、多思。投资有风险,消费者应明晰投资理财产品的风险所在,是否与自身风险偏好相符,避免盲目、冲动。
三、慎行。谨慎开展投资理财活动,要认清主体资质,确保通过正规渠道咨询和投资,警惕利用网络渠道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警惕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虚假投资项目。
四、善改。一旦发现自己参与非法集资后,要果断退出,不要继续参与,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进行报案。
五、明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此外,通过正规渠道参与投资时要认清金融市场风险,自享收益的同时要自担风险。
最后,小康人寿提醒消费者不要贪图不切实际的回报,保持理性思考,不被高利所迷惑,避免盲目投资或参与赌博。要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远离投资理财陷阱。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张丹,很高兴通过小康人寿“高管微课堂”与大家分享“珍爱信用记录,共筑诚信金融”的话题。
从古至今,“诚信”一直都是中华儿女流淌在血液中的一种美德,“诚信”二字在祖祖辈辈的耳濡目染中代代相传。诚实守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恪守承诺的人,无论身在何处,都会受到别人的欢迎,都会赢得别人的信任和尊重。
在当今的信用社会里,一切金融活动也是以诚信为基础,基本的买房买车的贷款征信,就是信用记录的一种直接体现。企业贷款的申请,更是对一个企业信用的评估。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个人,可以更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反之,信用有瑕疵的企业或个人,在当今的金融社会里,会越来越处处受限, 甚至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高铁等个人出行方式遇到阻碍,高消费也会被限制。
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征信机构出具的、全面记录个人信用活动,有效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个人信用报告里包括了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比如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其他信息、以及查询记录。
小康人寿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维护自己的信用记录:
1.按时足额还款。在还款日前足额还款是维护良好信用记录的重要保障。若不小心逾期还款,也要注意尽早为好,逾期时间越长,信用不良程度越大。
2.爱护身份信息。信用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不外借,避免被他人盗刷、盗用,如有不良记录则会记在您的名下。
3.关心信用记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如实填写信息,若有变动第一时间告知更正,以便接收到不良信息报送通知、账单或提醒还款通知。如果发现信用报告中有差错,及时通过征信异议予以纠错。
4.合理安排消费。量入为出,不要过度负债;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曾经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为了加强诚信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我们社会信用的共同进步,我倡导,从个人做起,从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做起,“珍爱信用记录,共筑诚信金融”。
大家好,我是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崔晓蕾,很高兴通过小康人寿“高管微课堂”与大家分享“科学评估风险,合理配置资产”的话题。
所谓资产配置,就是根据我们个人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力,将资金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来保证用最少的风险获得最大程度的收益,通俗地讲就是把钱放在不同的“篮子”里。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或将能帮助我们在面对未来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时,实现资产价值相对稳定的保值和增值,即,保证本金相对安全的同时能够获得不错的投资回报。
但是,资产配置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评估风险,如果不能科学合理的评估风险,一味追求高收益,那无异于赌博。前几年的P2P的暴雷,近期一些信托产品的兑付风波,都在警醒我们,根据自身条件,科学评估风险。
那么,现阶段,我们应该如何科学评估风险,合理配置资产呢?
一、明确风险偏好和资产配置的目标
收益往往伴随着风险,先确认自身的风险偏好是保守型、稳健型、还是进取型,然后结合风险偏好和预期目标制定资产配置策略。保守型可能更倾向于配置债券、养老金、信托等收益相对稳定的低风险产品;进取型更倾向于基金股票类投资;稳健型则在资产大类的覆盖上相对均衡,债券基金股票等都可以按比例配置一点。
二、制定有效的风险分散策略
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这是资产配置的核心,我们要把投资目标尽可能多的分散在不同的资产类型中。以有效抵御单一策略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
三、重在长期坚持而非短期市场
长期配置通常是资产配置发挥增值作用的前提,通过提升认知来克服短视,塑造长远规划的价值投资观,才能以稳健、理性的心态去应对情绪化、非理性的市场,通过科学的资产配置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目标。
四、动态调整资产配置的比例组合
当然,市场处于不断的变化中,我们做资产配置也不能一直固定不变,适时地动态调整与规划资产配置的比例组合,通常是为了更好地配合市场变化,实现资产的守中有攻。
现在的金融市场已经进阶到买者自负阶段,我们只有不断学习,科学理性投资,审慎评估风险,才能做到合理的配置资产,否则,凭运气挣得钱,终究会凭本事输回去。
2023年9月20日,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走进北京市通州区乔庄北街社区开展2023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聚焦老年群体,以寓教于乐普及金融知识,以爱心公益助力构建和谐健康金融环境。
此次教育宣传活动吸引了30余名居民热情参与,均为老年群众。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根据居民年龄特点,事先准备了《金融伴我成长老年人版》和金融知识宣传折页。活动当天,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的宣讲员首先为到场的居民普及金融知识,重点围绕反诈防骗、代理退保等损害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人利益的金融乱象进行了讲解和以案说险,提醒老年朋友们擦亮双眼,守好钱袋子。
紧接着,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面向在场群众开展了诚信文化建设和清廉金融文化的宣传,倡导消费者依法合规维护自身权益,并对大家提出的问题答疑解惑。
中秋佳节即将临近,小康人寿北京分公司在宣传活动的同时还组织开展了“迎中秋做花灯”的手工活动,为老年朋友送上节日的祝福。在轻松的氛围中穿插讲解金融知识,互动解答金融问题,增强了群众在金融服务中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本次活动收获了社区群众的一致好评。居民们踊跃参与活动, 不仅对金融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而且对于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保障也非常关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对于金融知识的普及产生了放大的效应,同时也使保险的理念深入人心,向广大人民群众传递了金融正能量。未来,小康人寿将秉持“汇聚金融力量,共创美好生活”的号召,持续关注老年人的金融需求,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金融正能量贡献更多力量。
9月15日,小康人寿召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以下简称“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启动会,并以“汇聚金融力量,共创美好生活”为统一口号,在全司范围内全面启动“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积极展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担当、新气象。
线上线下联动,谋好开局篇
启动会当天,小康人寿积极响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活动要求,陆续在官网、官微、分支机构客服柜面等渠道统一播放监管精心制作的《汇聚金融力量,共创美好生活》-2023年“金融教育宣传月”启动仪式视频,线上+线下联动,形成宣传合力,积极扩大本次活动社会影响力。
总分齐心协力,打好宣传篇
金融教育宣传月期间,小康人寿将借助官网、官微、官方视频号、分支机构消保公众教育宣传专区以及外部网络媒体等宣传渠道,通过“消保之声”发布以案说险警示案例、通过“高管微课堂”发布消费风险提示、通过“五进入”进行面对面消费者教育宣传活动等形式,全力打造全方位的金融教育宣传矩阵。
同时,小康人寿将重点围绕五个方面的内容组织开展活动:一是普及金融知识,传播金融正能量;二是防范非法金融活动,提高金融安全意识;三是倡导理性消费理念,树立价值投资观念;四是开展诚信文化建设,促进市场公平有序;五是办好为民实事,回应社会关切。
图文并茂展示,做好总结篇
金融教育宣传月期间,小康人寿将以视频、图文等丰富多彩的形式,集中展示教育宣传活动中的亮点、特色、成效,向社会传递为民监管、金融为民的金融正能量。
后续,小康人寿将始终立足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人民群众对金融知识的迫切需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落脚点,切实为消费者办实事、解难题,提升消费者金融服务获得感。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和谐健康金融环境,根据监管要求,小康人寿在全司范围内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以下视频来源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一、活动主题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增强金融安全意识,促进市场公平有序为目的,线上线下结合,向广大消费者普及基础金融知识、提示金融风险,倡导理性消费、价值投资观念。
推进行业诚信文化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树立金融为民、金融惠民、金融便民理念,积极宣传惠及民生的良好做法和成效,展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担当、新气象。
二、活动口号
(一)活动统一口号
汇聚金融力量 共创美好生活
(二)活动系列口号
传播金融正能量 筑牢安全防护墙
提升金融服务 保障消费权益
投资风险共生存 适当性匹配竖金盾
合同文本要看清 谨防误导和误听
高利高息莫动心 不听不信不转账
警惕非法集资 避免财产损失
珍爱信用记录 共筑诚信金融
科学评估风险 合理配置资产
保护个人信息 谨防网络诈骗
提升网络金融素养 培育网络文明风尚
三、活动时间
2023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
四、活动内容
立足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人民群众对金融知识的迫切需求,扎实做好金融教育宣传,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落脚点,切实为消费者办实事、解难题,提升消费者金融服务获得感。
(一)普及金融知识,传播金融正能量
(二)防范非法金融活动,提高金融安全意识
(三)倡导理性消费理念,树立价值投资观念
(四)开展诚信文化建设,促进市场公平有序
(五)办好为民实事,回应社会关切
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小康人寿官网、官微。
典型案例
喜得贵子的张先生和李女士计划为女儿投保一份年金险作为“百天”礼物,保费预算为每年10万元。保险代理人小王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分析了张先生和李女士家庭情况后,提出了“将每年投保保费预算降为2万元”的建议。
小王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方面,张先生和李女士三口之家正处于家庭成长期,家里的各类花销较大,用钱的地方比较多,每年的保费预算不宜过多;另一方面,张先生和李女士目前还处于事业打拼期,一旦未来经济下行或者公司裁员,家庭收入下降,就可能出现无力续交保费,造成保单失效的情形。夫妻俩认真思考过后,对于小王负责的态度和专业的建议表示了诚挚的感谢。
案例分析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适当性原则”具体来讲就是,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购买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适当性原则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风险提示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年金保险,其中健康保险又包含重疾险和医疗险。
消费者购买保险,首先要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客观分析自身的保险需求,根据需求匹配产品,有针对性地进行保险规划。其次,要结合自身的风险考量及财务状况等评估好持续交纳续期保费的能力,选择与经济实力相当的保费开支。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多了解、多咨询、多比较,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理性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典型案例
家住上海的周阿姨通过相熟的保险代理人推荐,投保了一份10年交人身保险,年交保费5万元。到第二年应交续期保费时,周阿姨觉得缴费年期过长,担心以后无力承担续期保费,于是想要终止合同,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退保申请。在被告知退保金额远远低于所交保费后,周阿姨表示不能理解。
经查询,周阿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亲笔签收了保单回执,并在犹豫期内完成了回访,其保单早已超出犹豫期,只能按照现金价值退保。如果坚持退保,周阿姨将承担较大损失。经沟通协商,周阿姨最后决定继续持有该保单。
案例分析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文件规定:“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犹豫期”也称冷静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人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其所交保险费。保单犹豫期一般为15个自然日。
本案中,周阿姨已完成了回执、回访并度过犹豫期,因此保险公司无法全额退还其所交保险费。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并收到保险合同后,应亲笔签收保单回执,并完成保单回访。在犹豫期内,消费者如不愿再继续持有保单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退还所交保险费。一旦超过了犹豫期,保险公司就只能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正确行使保单犹豫期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今大部分消费者购买保险都是通过电子方式完成投保,在这种方式下,犹豫期是从客户签收电子合同后开始计算,而非从拿到纸质合同时起算。同时,犹豫期内的保单回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机制,回访时如有疑问,消费者可以向回访人员反映,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典型案例
人到中年的王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投保时,王先生表示自己身体状况良好,健康告知无异常,随后保险公司以标准体为王先生承保了保单。保单承保1年后,王先生不幸确诊恶性肿瘤,遂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
经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调查,王先生在投保前有多次住院病史,且住院病因与本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有直接关联。由于王先生隐瞒了既往病史情况,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了承保决定,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做出了解除合同、对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并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结论。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王先生投保时刻意隐瞒过往病史,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最终影响了其后续的理赔申请。
风险提示
最大诚信原则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对投保人规定了如实告知与保证的义务,对保险公司规定了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义务,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在投保时,消费者一定要做到对投保单中的告知项目进行如实告知,特别是既往病史、住院就诊等涉及身体健康状况的内容。
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不要心存任何侥幸心理,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避免后续的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
典型案例
61岁的张阿姨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经工作人员介绍,购买了一份5年交保险产品。某天,张阿姨的女儿刘女士无意中发现母亲手机收到某保险公司承保通知短信,担心母亲受骗,便带上母亲到银行咨询。
银行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现场调取了张阿姨投保时的“双录”影像,显示张阿姨认真聆听了双录播报所有内容,并对相关纸质单证进行了签字和确认。通过对投保销售环节的“情景再现”,刘女士明白母亲对于保险保障、缴费年限和保费等均有清楚的了解,是结合自身需求购买的,这才打消了疑虑,发现一切都是误会和虚惊一场。
案例分析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第六条规定:“对于投保年龄大于60岁(含)的老年客户,以及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投保的所有客户,投保时需同步进行录音录像。”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的录音录像简称“双录”,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双录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本案中,张阿姨积极配合完成双录,让自己获得保险保障的同时,更让家人安心、放心。
风险提示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政策的实施,不论是对于消费者或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来说,都非常重要。它不仅能有效防范销售误导、减少售后纠纷,更能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双录并不“麻烦”,却可以最大程度上还原投保时消费者的真实意愿。消费者在投保时要认真严肃对待“双录”流程,避免走过场、一味肯定、敷衍回答,应当在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相关信息的前提下作出准确回答,这样才能让双录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典型案例
身轻体健的陈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10年交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元。保单承保次月,因患心脑血管疾病,陈女士办理了住院手续并进行手术。出院后,陈女士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
经保险公司审核,虽然陈女士所患的心脑血管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因其疾病确诊发生在保单生效之日起90日内,处于保单等待期。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故予以拒付,并且终止了保险合同, 向陈女士退还了所交的全部保费。
案例分析
保单等待期,也叫做免责期或者观察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保单等待期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观察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防止道德风险,避免恶意投保和带病投保。
保单等待期一般是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算起,只适用于第一个保单年度,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如果保单因为未交费、或保单借款超过现金价值等原因失效后复效的,也会重新计算等待期。
本案中,陈女士购买的这份重大疾病保险等待期为90天,本次出险属于在等待期内出险,故按保单约定,保险公司无法进行赔付。
风险提示
购买保险产品时,消费者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须知》等材料,关注等待期等重要信息。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可以咨询保险销售人员,或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热线,确保清楚了解保险保障责任生效的条件和时间后,谨慎购买。
保单等待期并非越短越好。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购买保险的时候不能只将保险合同中“等待期”这一个条款内容作为参考因素,还要根据保费、保额、保障内容是否匹配自己的需求、性价比等综合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对于分期交费的长期保险或每年续保的短期保险,一定要注意按时交纳保险费和续保,安排好保障衔接,避免因保单失效后复效或保险中断后新保而重新计算等待期。
典型案例
事业有成的张先生持有一份某保险公司的高额终身寿险,但未指定身故受益人。因病不幸离世后,张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但由于张先生的保单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被告知理赔金将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分配。
张先生去世时,其法定继承人有母亲、妻子和儿子三位,但母亲常年在国外疗养,不能到现场确认,而且本次理赔还需要额外提供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关系证明以及继承权利证明等材料。直到母亲回国,资料准备齐全,并协商好分配比例,刘女士重新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最终历时300多天才收到这笔理赔金。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本案中,张先生的保单就属于第一种情形“未指定身故受益人”,导致在其身故后理赔手续繁琐。
风险提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时指定保险受益人,不但能有效简化申请手续,提高理赔效率,而且可以避免后期产生遗产纠纷。
当然,若投保时未作指定,或保单生效后想变更受益人,可以用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变更形式可以是增加受益人、减少受益人、取消受益人或变更各受益人的受益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