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教育宣传月丨小康人寿“消保之声”:以案说险, 投保时为什么要如实告知?
发布时间:2023-09-15

典型案例

       人到中年的王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投保时,王先生表示自己身体状况良好,健康告知无异常,随后保险公司以标准体为王先生承保了保单。保单承保1年后,王先生不幸确诊恶性肿瘤,遂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

       经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调查,王先生在投保前有多次住院病史,且住院病因与本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有直接关联。由于王先生隐瞒了既往病史情况,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了承保决定,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做出了解除合同、对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并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结论。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王先生投保时刻意隐瞒过往病史,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最终影响了其后续的理赔申请。

 

风险提示

       最大诚信原则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对投保人规定了如实告知与保证的义务,对保险公司规定了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义务,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在投保时,消费者一定要做到对投保单中的告知项目进行如实告知,特别是既往病史、住院就诊等涉及身体健康状况的内容。

       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不要心存任何侥幸心理,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避免后续的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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