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教育宣传月丨小康人寿“消保之声”:以案说险, 为什么要指定保险受益人?
发布时间:2023-09-15

典型案例

       事业有成的张先生持有一份某保险公司的高额终身寿险,但未指定身故受益人。因病不幸离世后,张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但由于张先生的保单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被告知理赔金将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分配。

       张先生去世时,其法定继承人有母亲、妻子和儿子三位,但母亲常年在国外疗养,不能到现场确认,而且本次理赔还需要额外提供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关系证明以及继承权利证明等材料。直到母亲回国,资料准备齐全,并协商好分配比例,刘女士重新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最终历时300多天才收到这笔理赔金。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本案中,张先生的保单就属于第一种情形“未指定身故受益人”,导致在其身故后理赔手续繁琐。

 

风险提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时指定保险受益人,不但能有效简化申请手续,提高理赔效率,而且可以避免后期产生遗产纠纷。

       当然,若投保时未作指定,或保单生效后想变更受益人,可以用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变更形式可以是增加受益人、减少受益人、取消受益人或变更各受益人的受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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