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教育宣传月丨小康人寿“消保之声”:以案说险,远离保险欺诈,共筑诚信基石
发布时间:2023-10-10

典型案例

       保险代理人王某为骗取高额的保险理赔金,推荐数名客户购买保险公司的医疗险。随后,王某伙同当地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实际未住院的情况下,利用虚假住院材料,为数名客户分别申请理赔,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合计二十余万元。

       最终,王某因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人民币五万元;涉案的医务人员以及协助骗保的客户也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案例分析

       《反保险欺诈指引》(保监发〔2018〕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其中,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从事保险欺诈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包括不限于:解除保险合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本案中,王某及其团伙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属于保险金欺骗类欺诈行为,并且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

       保险欺诈,害人害己。保险欺诈,非法占有了属于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的保险资金,直接侵害大多数诚实守信的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险欺诈,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少数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甚至以杀人、纵火、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一系列手段诈骗保险金,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

       远离保险诈骗,共筑诚信基石。消费者应当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主动提升防范保险欺诈风险意识,通过正规途径办理投保、保全和理赔服务,从源头上防范欺诈风险,依法维护自己正当权益。全社会应当树立对保险欺诈危害性和法律后果的正确认识,自觉抵制保险欺诈行为,营造良好社会诚信环境。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