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股东有关情况的信息披露公告【2017】2号
发布时间:2017-04-14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公司变更股东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变更股东决议情况

1.变更股东决议议案概述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召开二零一七年度第三次定期会议,会议正式审议《关于审议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并由董事会全体一致通过《关于增资扩股的决议》(中法人寿董字【2017】11号)。

该增资扩股决议中,公司拟新增注册资本1,300,050,000元(人民币)。现有股东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人济九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参与此次增资,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不参与增资,拟引入广西长久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先仁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定向认购。

2.表决情况

董事会全体一致通过

二、变更股东的有关情况

1.股权转让方、股权受让方情况介绍

新增股东以增资方式入股公司,未发生股权转让行为。

新增股东情况介绍如下:

广西长久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公司注册资金总额19亿元。公司从事对品牌汽车销售的投资;汽车配件、汽车饰品的购销代理;二手车交易;汽车咨询管理服务。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公司注册资金总额约6.4亿元。公司从事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燃料电池、动力电池、超大容量储能电池、超级电容器、电池管理系统及可充电电池包、风光电储能系统、相关设备仪器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对新能源行业的投资。

西藏先仁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公司注册资金总额2.4亿元。公司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从事国内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矿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的销售。

2. 转让的股份数量(出资金额)、股权比例

新增股东广西长久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增资金额298,500,000元,股权比例19.9% 。

新增股东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金额298,500,000元,股权比例19.9% 。

新增股东西藏先仁投资有限公司:增资金额128,550,000元,股权比例8.57% 。

3.股东变更前后对照表

 

变更前股东

变更后股东

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人济九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人济九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

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

 ---

广西长久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西藏先仁投资有限公司

4.发生分立、合并等其他情形

无。

三、资金来源的声明

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津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投资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源于合法的自有资金,并非使用任何形式的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融资渠道资金。

北京人济九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津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投资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源于合法的自有资金,并非使用任何形式的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融资渠道资金。

广西长久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津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投资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源于合法的自有资金,并非使用任何形式的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融资渠道资金。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津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投资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源于合法的自有资金,并非使用任何形式的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融资渠道资金。

西藏先仁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津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投资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源于合法的自有资金,并非使用任何形式的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融资渠道资金。 

四、关联关系声明及逐级披露

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声明:

经认真对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我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安排。

北京人济九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声明:

经认真对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我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安排。

广西长久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声明:

经认真对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我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安排。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经认真对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我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安排。

西藏先仁投资有限公司声明:

经认真对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我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安排。

股权结构披露情况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上述变更股东事项待中国保监会批准后生效。我公司承诺: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送邮件至iad@circ.gov.cn

返回列表